人工智慧酒駕量刑估計系統

AI DUI Sentencing Estimate System

本網頁展示台灣大學法律資料分析研究室與台灣師範大學數位人文研究室之研究成果。 研究室使用司法院所公開釋出的判決書作為訓練資料,運用自然語言處理+深度學習技術建立人工智慧模型,針對酒駕案件(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 DUI)預測可能的判決結果,提供讀者參考。 本研究目前使用的是單純酒駕判決(刑法§185-3條第1項第1款),因此不包含其他致人於傷、致人於死,或吸毒駕車。 因其運算方法與數據,本研究亦有研究限制,詳情可參閱後附學術論文,AI模型運算結果僅供學術討論。如有指教、回饋或合作需求,請洽:hlshao2@gmail.com。

使用方法:
一、請於下列框框中輸入「酒駕相關情狀」的任意文字,可以是虛構的或真實的,例如「某某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車上路。」
二、按下「計算」,得到人工智慧所預估之數值。
三、使用者可以加入任意資訊。如「經查為累犯」等等,觀察其異同。
四、在下面部分,本網頁隨機提供了一些以往判決中的案例與「事實情狀」,以及其實際判案結果,提供參考。

後記: 「酒駕」案件是台灣重要的社會議題之一,也是法律實踐與社會意識的重要接點。 尤其是發生酒駕重大傷亡事件之際,更是會有很多的社會辯論以及修法呼聲。研究室成員期望能提供此議題的實證研究,同時關心社會。(2021.12)

量刑估計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上格輸入情狀: 某某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車上路。經查為累犯。

模型展示說明影片

相關學術論文1: 邵軒磊,2021/5, 人工智慧與酒駕刑度估計──深度學習卷積神經網路量刑模型之實踐, 月旦法學雜誌。
相關學術論文2: 黃詩淳、邵軒磊,2020/3, 以人工智慧讀取親權酌定裁判文本--自然語言與文字探勘之實踐,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相關學術論文3: 黃詩淳、邵軒磊,2017/11,運用機器學習預測法院裁判: 法資訊學之實踐, 月旦法學雜誌。

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莊智仁於民國107年8月25日19時許,在高雄市岡山區岡山火車站附近某店家飲用啤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時,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於同日22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3時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前時,因紅燈左轉而為警攔檢,並於同日23時05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7毫克。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智仁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街派出所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報告、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真實量刑數值: 6月以上
判決記載: 事實一、楊益誠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交易字第14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1 月20日縮刑期滿假釋出監,並於106 年4 月27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106 年10月22日20時至23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0 巷00弄00號1 樓居所內飲用酒類後,竟未待體內酒精成分消退,在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仍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狀態下,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翌日(23日)7 時30分許,貿然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7 時40分許,行經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與秀朗路3 段口時,為警攔查,並於同日7 時47分許,對其實施酒精濃度測試,結果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1毫克,而悉上情。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一、查本案被告楊益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本案證據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自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益誠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卷,下稱偵卷,第9 至12頁、第47至48頁;本院卷第46頁、第52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酒精濃度測定紀錄表、酒後時間確認單、新北市○○○○○○○○○道路○○○○○○○○○○○○○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各1 紙等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9頁、第21頁、第25頁、第27頁、第29頁)。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一、VU HUY BAN 民國107年12月9 日15時許起至同日18時許止,在臺中市某友人住處飲用2 瓶米酒後,竟不顧公眾行車之安全,仍於同日19時許,自前揭處所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嗣於同日19 時3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街000號前,因行車搖晃,為警攔查,經警發現其酒氣甚濃,遂於同日20時許,對其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41毫克,始查獲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理由一、被告VU HUY BAN於警詢及偵查中對上開犯行坦承不諱,復有員警職務報告、酒精濃度檢測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現場照片影本、個別查詢及列印(詳細資料)等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7頁、第31頁、第33、35頁),足認被告上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二、核被告VU HUY BAN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罪。...

this is author picture

邵軒磊, Hsuan-lei SHAO

Project Director, Corresponding Author
hlshao2@gmail.com
Associate Professor, DEAS, NTNU
this is author picture

范植荃, Chih-chuan FAN

Project Assistant, IT Engineer

this is author picture

楊子潁, Tzu-ying YANG

Project Assistant, IT Engineer
this is author picture

黃詩淳, Sieh-Chuen Huang

Project Collabrator, Co-Author
schhuang@ntu.edu.tw
Professor, College of Law, NTU
Director of Lab. of Legal Analitics, NTU.

this is author picture

實驗室成員, The Cat

Lab Memb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