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慧酒駕量刑估計系統

AI DUI Sentencing Estimate System

本網頁展示台灣大學法律資料分析研究室與台灣師範大學數位人文研究室之研究成果。 研究室使用司法院所公開釋出的判決書作為訓練資料,運用自然語言處理+深度學習技術建立人工智慧模型,針對酒駕案件(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 DUI)預測可能的判決結果,提供讀者參考。 本研究目前使用的是單純酒駕判決(刑法§185-3條第1項第1款),因此不包含其他致人於傷、致人於死,或吸毒駕車。 因其運算方法與數據,本研究亦有研究限制,詳情可參閱後附學術論文,AI模型運算結果僅供學術討論。如有指教、回饋或合作需求,請洽:hlshao2@gmail.com。

使用方法:
一、請於下列框框中輸入「酒駕相關情狀」的任意文字,可以是虛構的或真實的,例如「某某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車上路。」
二、按下「計算」,得到人工智慧所預估之數值。
三、使用者可以加入任意資訊。如「經查為累犯」等等,觀察其異同。
四、在下面部分,本網頁隨機提供了一些以往判決中的案例與「事實情狀」,以及其實際判案結果,提供參考。

後記: 「酒駕」案件是台灣重要的社會議題之一,也是法律實踐與社會意識的重要接點。 尤其是發生酒駕重大傷亡事件之際,更是會有很多的社會辯論以及修法呼聲。研究室成員期望能提供此議題的實證研究,同時關心社會。(2021.12)

量刑估計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上格輸入情狀: 某某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車上路。經查為累犯。

模型展示說明影片

相關學術論文1: 邵軒磊,2021/5, 人工智慧與酒駕刑度估計──深度學習卷積神經網路量刑模型之實踐, 月旦法學雜誌。
相關學術論文2: 黃詩淳、邵軒磊,2020/3, 以人工智慧讀取親權酌定裁判文本--自然語言與文字探勘之實踐,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相關學術論文3: 黃詩淳、邵軒磊,2017/11,運用機器學習預測法院裁判: 法資訊學之實踐, 月旦法學雜誌。

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核被告黃大偉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本院審酌被告係第一次犯酒後駕駛及下列事項為量刑之依據,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一)、被告吐氣之酒精濃度數值達每公升0.79毫克。(二)、被告酒後係騎乘重型機車。(三)、被告酒後騎乘機車所行駛之道路為市區一般道路。(四)、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認酒後騎乘機車上路,犯後態度良好。(五)、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生活狀況(見警卷第1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鄭如賜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民國92年間,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2年度交簡字第101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1萬2千元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再犯本案(第2次酒後駕車),顯未能從前案中記取教訓;且不得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業經政府三申五令宣導,為時甚久,被告對此理應知之甚詳,詎不知警惕,仍酒後無照(酒駕逕註)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於道路;且被告為警查獲時之吐氣酒精測定濃度高達每公升1.05毫克,對一般往來之人車均生高度危險性,實屬可議;然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又未肇事發生實害;兼衡其動機、手段、品行、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 行所載「測得其」補充為「並於22時39分許測得其」;證據補充記載「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乙紙(見偵字第26544 號卷第13至14頁)」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服用酒類,對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如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詎漠視自身安危,並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55毫克,逾法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標準之情形下,仍騎乘車輛於道路上,危害交通安全,兼衡被告無前科之素行、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按刑法第95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是否一併宣告驅逐出境,固由法院酌情依職權決定之,採職權宣告主義。但驅逐出境,係將有危險性之外國人驅離逐出本國國境,禁止其繼續在本國居留,以維護本國社會安全所為之保安處分,對於原來在本國合法居留之外國人而言,實為限制其居住自由之嚴厲措施。故外國人犯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404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以外勞名義來台居留,居留期限至109 年3 月4 日,此有被告資料查詢乙紙(見速偵字第26544 號卷第16頁)在卷可參,而被告所犯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25毫克以上罪非屬重罪,又酌以其犯罪情節亦屬輕微,核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堪認尚無併予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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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軒磊, Hsuan-lei SHAO

Project Director, Corresponding Author
hlshao2@gmail.com
Associate Professor, DEAS, NT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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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植荃, Chih-chuan FAN

Project Assistant, IT Engin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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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子潁, Tzu-ying YANG

Project Assistant, IT Engin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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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詩淳, Sieh-Chuen Huang

Project Collabrator, Co-Author
schhuang@ntu.edu.tw
Professor, College of Law, NTU
Director of Lab. of Legal Analitics, N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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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成員, The Cat

Lab Memb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