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隨機抽出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犯罪事實:趙建華於民國107年7月23日19時許起,至同日21時許止,在其友人位於彰化縣彰化市金馬路住處飲用啤酒後,體內酒精仍處於超過法定標準而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仍於同日21時3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1時40分許,行經彰化縣○○鄉○○路○○○○號橋路口,因闖紅燈為警攔查,並於同日22時05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7毫克。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趙建華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諱,復有彰化縣警察局酒精測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紙在卷足憑,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胡智銘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22時許,在屏東縣長治鄉沿山公路某雜貨店內飲用啤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猶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3時25分許行經屏東縣長治鄉三和路與忠孝一路口時,因騎車未戴安全帽,為警攔查,發現其散發酒味,並於同日23時36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8毫克,而查悉上情。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胡智銘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繁華派出所警員偵查報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繁華派出所酒精測定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唐逸家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罪。爰審酌被告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9毫克之狀態下,仍執意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致生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述之車禍,除不顧己身安全外,更漠視往來公眾之人身、財產安全,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其無任何刑事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素行尚佳;再兼衡其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以及其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