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隨機抽出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1)被告於106 年11月間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106 年度壢交簡字第2233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2)審酌被告於前犯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尚未判決之際,猶不知檢點,竟於飲用酒類後,在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下,仍貿然駕駛自小客車上路,危及道路交通安全,並兼衡被告被查獲後經測得之呼氣所含酒精成分為每公升0.68毫克,被告於本件係屬第四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外,其餘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爰審酌被告前曾有飲酒後酒精濃度超過標準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素行,且其駕駛執照遭吊扣,此次仍於食用摻有酒精之燒酒雞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之情形下騎乘機車上路,所為實無可取;惟念其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吐氣酒精濃度測試值、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與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應補充被告黃啟宴飲酒後駕車上路之時間為「民國107年8月1日晚間10時50分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一)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業於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並於102年6月13日施行,而被告黃啟宴之本案犯行係於上開規定修正施行後,自應逕行適用現行刑法之規定處斷。次按,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所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之要件,係以酒精濃度標準值,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是行為人飲用酒類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經查獲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法規標準,即堪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二)被告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經警查獲後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69毫克,超過上開法規規定標準,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超過法規規定標準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審酌被告為國民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警詢調查筆錄),漠視自己安危,罔顧公眾行之安全,而為本案犯行,且其飲用酒類達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69毫克,仍騎乘機車上路,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具體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