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隨機抽出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陳信宏於民國107 年7 月4 日下午2 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0 巷00號之2 住處飲用酒類後,明知其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同日晚間6 時許,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6 時38分許,行經高雄市前鎮區中山路與中安路口時,不慎與000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經警到場處理後,於同日晚間7 時20分許,對陳信宏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結果為1.04毫克,始查悉上情。二、前揭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000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酒精測試報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談話紀錄表、現場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洪玉振於民國106年12月10日21時30分至22時30分許,在屏東縣屏東市建南路某熱炒店內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猶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22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2時39分許,行經屏東縣屏東市○○路00○0號前,因後車燈未亮而為警攔查,發現其散發酒味,並於同日22時54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7毫克,而查悉上情。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玉振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結果、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 列關於「16時30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15時許起至同日16時30分許止」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爰審酌被告傅建強罔顧公眾交通安全,第2 度於服用酒類後騎乘車輛上路,行為殊值非難;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犯罪動機、目的,對沿途居民及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所生危害,暨其為警查獲時經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6毫克之情節,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品行、職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