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慧酒駕量刑估計系統

AI DUI Sentencing Estimate System

本網頁展示台灣大學法律資料分析研究室與台灣師範大學數位人文研究室之研究成果。 研究室使用司法院所公開釋出的判決書作為訓練資料,運用自然語言處理+深度學習技術建立人工智慧模型,針對酒駕案件(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 DUI)預測可能的判決結果,提供讀者參考。 本研究目前使用的是單純酒駕判決(刑法§185-3條第1項第1款),因此不包含其他致人於傷、致人於死,或吸毒駕車。 因其運算方法與數據,本研究亦有研究限制,詳情可參閱後附學術論文,AI模型運算結果僅供學術討論。如有指教、回饋或合作需求,請洽:hlshao2@gmail.com。

使用方法:
一、請於下列框框中輸入「酒駕相關情狀」的任意文字,可以是虛構的或真實的,例如「某某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車上路。」
二、按下「計算」,得到人工智慧所預估之數值。
三、使用者可以加入任意資訊。如「經查為累犯」等等,觀察其異同。
四、在下面部分,本網頁隨機提供了一些以往判決中的案例與「事實情狀」,以及其實際判案結果,提供參考。

後記: 「酒駕」案件是台灣重要的社會議題之一,也是法律實踐與社會意識的重要接點。 尤其是發生酒駕重大傷亡事件之際,更是會有很多的社會辯論以及修法呼聲。研究室成員期望能提供此議題的實證研究,同時關心社會。(2021.12)

量刑估計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上格輸入情狀: 某某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車上路。經查為累犯。

模型展示說明影片

相關學術論文1: 邵軒磊,2021/5, 人工智慧與酒駕刑度估計──深度學習卷積神經網路量刑模型之實踐, 月旦法學雜誌。
相關學術論文2: 黃詩淳、邵軒磊,2020/3, 以人工智慧讀取親權酌定裁判文本--自然語言與文字探勘之實踐,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相關學術論文3: 黃詩淳、邵軒磊,2017/11,運用機器學習預測法院裁判: 法資訊學之實踐, 月旦法學雜誌。

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二)被告前於民國105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東原交簡字第33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5 年12月6 日」執行完畢;於106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東原交簡字第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編號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4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6 年5月25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三)爰審酌被告前於105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東原交簡字第33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6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東原交簡字第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6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東原交簡字第21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有前揭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仍未反躬自省、改過自新,其知悉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判斷及行為控制能力均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仍於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0毫克,已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狀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供公眾往來之道路上,嗣並發生交通事故,對行車安全已產生危害,嚴重影響自身及公眾安全;惟考量其於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酌其本案犯罪之動機、情節,及其所駕駛者為自用小客貨車,暨被告陳稱其教育程度為國小肄業,職業為臨時工,每日收入約新臺幣(下同)500 元至1500元,每月做不到10日,家庭經濟狀況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併科罰金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劉錦宗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99年及102年間,均曾因犯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及本院以簡易判決判處罰金新台幣9萬元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雖未構成累犯,然其素行不佳,且明知法律嚴禁酒後駕車之行為,況其重機車駕照業經酒後駕車逕行註銷,竟仍未知悔改,復於飲用酒類後,騎乘重型機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上,且果因酒後反應不佳、致與他車發生碰撞肇事,顯漠視公眾往來通行之安全,且被告本件經警查獲時所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竟高達每公升1.36毫克,殊屬不該,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於警詢時自述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職業為肉品市場、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後補充記載「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21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 年,後經撤銷,與前案接續執行」;證據補充記載「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乙紙(見偵字第30766 號卷第25至29頁)」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1毫克,仍執意騎乘車輛,其行為對於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兼衡被告之素行(參本院卷之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職業、家境等行為人生活狀況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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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軒磊, Hsuan-lei SHAO

Project Director, Corresponding Author
hlshao2@gmail.com
Associate Professor, DEAS, NT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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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植荃, Chih-chuan FAN

Project Assistant, IT Engin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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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子潁, Tzu-ying YANG

Project Assistant, IT Engin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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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詩淳, Sieh-Chuen Huang

Project Collabrator, Co-Author
schhuang@ntu.edu.tw
Professor, College of Law, NTU
Director of Lab. of Legal Analitics, N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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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成員, The Cat

Lab Memb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