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隨機抽出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犯罪事實:(一)張嘉祐於民國107年2月24日23時至翌日(25日)凌晨3時許,在宜蘭縣羅東鎮中正北路某KTV內飲用啤酒6瓶,致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狀態後,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上開處所上路。嗣於同日凌晨3時15分許,行經宜蘭縣○○鎮○○○路00號前,因騎車左轉彎未打方向燈為警攔查,發覺其身上散發酒味,遂當場對其實施酒精濃度呼氣測試,於同日凌晨3時21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6毫克,而查知上情。(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二、證據:(一)被告張嘉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二)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1紙、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紙。...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賴獻達於民國107年1月6日晚間8時10分許,在屏東縣高樹鄉菜寮村某親戚住處飲用啤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猶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晚間10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10時53分許,行經屏東縣○○鄉○○路00號前時,不慎與陳淑琴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賴獻達因而受傷送醫救治,並經警於翌(7)日凌晨0時12分許對其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結果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9毫克,始悉上情。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淑琴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調查報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寶建醫療社團法人寶建醫院診斷證明書、肇事現場略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一)、調查報告表(二)各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2份及現場照片18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院認定被告林家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關於「106年間」之記載更正為「105年間」;證據並所犯法條欄關於「酒精測定紀錄表1紙」之記載更正為「酒精測定紀錄黏貼表1紙」、並增列「職務報告、車輛詳資料報表各1份」為證據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被告前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及上開所載之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於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6毫克之情形下,仍貿然騎車上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非可取;惟衡酌被告本次為酒駕初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考量其犯罪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其資力、職業及社會地位等節,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