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隨機抽出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蔡國清於民國107 年5 月13日下午2 時許至同日晚間8 時30分許止,在新竹市中華路忠隘橋附近之廟宇內飲用啤酒7 至8 瓶,其明知飲酒後駕車將導致其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在此時仍駕車行駛於馬路上,隨時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且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晚間10時至11時間之某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蔡國清於同日晚間11時15分騎乘前揭機車行經新竹市東門街與中央路口,因轉彎未打方向燈為警攔檢,警方發現其散發酒氣,遂於同日晚間11時36分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5毫克,因而查獲上情。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二、證據名稱(一)被告蔡國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偵卷第5 至6 頁、第20頁)。(二)員警偵查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見偵卷第3 頁、第7 至8 頁)。(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份(見偵卷第16頁)。...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寶達民於民國107年5月16日晚間9時許,在花蓮縣花蓮市中正路「長腳海產店」飲用啤酒2瓶後,猶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晚間10時5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並行駛於道路上,嗣於同日晚間11時許行經花蓮縣○○市○○街00○0號前時,因車速過快遭警攔停盤檢,並於同時16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4毫克,始悉上情。案經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報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上揭...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一、鍾浚勝於民國107年2月9日中午12時30許至同日下午4時許止,在臺北市南港區福德街某址即其女友住處飲用啤酒約3瓶結束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下午5時10分許,自上址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5時48許,行經臺北市○○區○○街0號前時為警攔查,並於同6日夜間6時許對鍾浚勝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6毫克,始悉上情。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理由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浚勝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復有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列印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駕駛人駕籍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附卷可稽,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本院審酌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業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介紹傳達各界週知多年,則被告明知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因注意與反應能力降低,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具有高度危險性,且被告前於92年間即因酒醉駕車,經本院判處罰金銀元2萬元確定,復於96年間再因酒醉駕車遭查獲並經本院判處罰金新臺幣9萬元確定(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1毫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則被告屢次在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下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遭判處罰金後猶不知悔改,顯然漠視法令、自己安危,尤枉顧公眾道路通行之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46毫克之狀態下,執意駕駛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營業用小客車,危及道路交通安全,漠視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兼衡其自稱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貧寒且有中低收入戶證明、現從事計程車司機之生活狀況,暨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