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隨機抽出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爰審酌被告前曾2 次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竟仍無視於政府一再宣導不要酒後駕車之政令宣導,恣意於酒後無照騎乘重型機車,漠視社會大眾權益,對於交通安全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並考量被告品行、智識程度及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暨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真實量刑數值: 6月以上
判決記載: 事實一、邱春芳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14時許起,在臺南市玉井區某友人住處飲用保力達藥酒後,雖預見自己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基於縱使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犯意,於同日17時許,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駛於公共道路上。嗣於同日17時36分許,行經臺南市楠西區臺3線369.9公里處時,為警攔查,員警並於同日18時8分許對邱春芳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結果為每公升0.42毫克,而查悉上情。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貳、實體事項一、上開...
真實量刑數值: 6月以上
判決記載: 事實一、高錦全於民國107 年7 月15日13時許,在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0 號前之騎樓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騎乘電動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3時43分許,在苗栗縣通霄鎮苗121 線公路3 公里處,因臉色潮紅,為警攔查發現其酒味甚濃,並於同日13時46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1毫克而查獲。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一、本案被告高錦全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審理。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再被告對於卷內之各項證據,均表示無意見,同意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故卷內所列各項證據,自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二、上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