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隨機抽出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林品家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本院審酌被告前因相類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復於本案中再次服用酒類後,在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3毫克之狀態下,騎乘重型機車上路,且不慎撞擊其他用路人所駕車輛以及路邊所停放之車輛,除不顧己身安全外,更漠視往來公眾之人身安全,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暨其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一、甲○○於民國107年1月23日21時至22時許,在其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之住處內,飲用保力達、啤酒,並食用含有酒精成分之燒酒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翌日(即同年月24日)13時25分許,騎乘已註銷車輛牌照之普通重型機車(原車牌號碼為P5Q-769號)上路。嗣於同日13時45分許,甲○○騎車行經同縣內埔鄉大同路4段某處時,因所騎車機車之牌照已遭註銷而為執行巡邏勤務之員警攔查,並發覺其散發酒味,於同日13時59分許對其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9毫克,而查悉上情。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一、本案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警卷第2至3頁,偵卷第6頁,本院卷第46頁、第50頁、第53頁),並有警製職務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件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頁、第7頁、第11頁、第13至14頁),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客觀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黃日業於民國105年6月8日20時起至翌日(9日)0時許止,在新竹市東區富群街某友人之住處內飲用高粱酒半瓶,其明知飲酒後駕車將導致其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在此時仍駕車行駛於馬路上,隨時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且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106年6月9日1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其於同日10時6分行經新竹市東區柴橋路與明湖路交岔口時,因不勝酒力而行車操控不穩,與左國鋼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黃日業因此受有單側上門牙脫位、四肢多處擦挫傷、頭部外傷及頸部鈍挫傷(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嗣黃日業由救護車送至新竹國泰綜合醫院就醫,警方到院時發現黃日業身上散發酒氣,於同日11時20分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1毫克,因而查獲上情。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二、證據名稱(一)被告黃日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偵卷第5至6頁、第8頁、第47至48頁、第55頁)。(二)被告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員警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現場照片26張(見偵卷第7頁、第11至14頁、第16頁、第26至3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