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隨機抽出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林宏澤於民國107年3月14日下午3、4時許,在宜蘭縣宜蘭市七賢路附近某工地飲用保力達酒1杯後,於同日下午5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上路,行經宜蘭縣五結鄉五結中路與自強路路口時,經警執行攔檢,於同日下午6時45分許對林宏澤進行酒測,經檢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6毫克。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上開...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 行補充為「楊鴻彬於民國107 年4 月15日21時許起至21時30分許止,」、第3至5 行補充更正為「仍於翌(16)日9 時許,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3毫克,猶率爾騎車上路,輕忽自己與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與財產安全,所為實有非是;且前已因酒駕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尚在緩起訴期間內,更再犯本案,顯見未能確實省思酒駕行為所具有之高度潛在危險性;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幸未肇事致生實害,兼衡其係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於一般道路上,本次係第2 次酒駕,暨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犯罪事實:(一)林川途於民國107年5月30日12時30分至13時10分許,在宜蘭縣五結鄉某處飲用啤酒2瓶,致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狀態後,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自上開處所上路。嗣行經宜蘭縣五結鄉五結路2段105巷巷口前,因駕車未繫安全帶為警攔查,發覺其身上散發酒味,遂當場對其實施酒精濃度呼氣測試,於同日13時22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0毫克,而查知上情。(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二、證據:(一)被告林川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二)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紙、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