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慧酒駕量刑估計系統

AI DUI Sentencing Estimate System

本網頁展示台灣大學法律資料分析研究室與台灣師範大學數位人文研究室之研究成果。 研究室使用司法院所公開釋出的判決書作為訓練資料,運用自然語言處理+深度學習技術建立人工智慧模型,針對酒駕案件(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 DUI)預測可能的判決結果,提供讀者參考。 本研究目前使用的是單純酒駕判決(刑法§185-3條第1項第1款),因此不包含其他致人於傷、致人於死,或吸毒駕車。 因其運算方法與數據,本研究亦有研究限制,詳情可參閱後附學術論文,AI模型運算結果僅供學術討論。如有指教、回饋或合作需求,請洽:hlshao2@gmail.com。

使用方法:
一、請於下列框框中輸入「酒駕相關情狀」的任意文字,可以是虛構的或真實的,例如「某某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車上路。」
二、按下「計算」,得到人工智慧所預估之數值。
三、使用者可以加入任意資訊。如「經查為累犯」等等,觀察其異同。
四、在下面部分,本網頁隨機提供了一些以往判決中的案例與「事實情狀」,以及其實際判案結果,提供參考。

後記: 「酒駕」案件是台灣重要的社會議題之一,也是法律實踐與社會意識的重要接點。 尤其是發生酒駕重大傷亡事件之際,更是會有很多的社會辯論以及修法呼聲。研究室成員期望能提供此議題的實證研究,同時關心社會。(2021.12)

量刑估計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上格輸入情狀: 某某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車上路。經查為累犯。

模型展示說明影片

相關學術論文1: 邵軒磊,2021/5, 人工智慧與酒駕刑度估計──深度學習卷積神經網路量刑模型之實踐, 月旦法學雜誌。
相關學術論文2: 黃詩淳、邵軒磊,2020/3, 以人工智慧讀取親權酌定裁判文本--自然語言與文字探勘之實踐,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相關學術論文3: 黃詩淳、邵軒磊,2017/11,運用機器學習預測法院裁判: 法資訊學之實踐, 月旦法學雜誌。

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劉瑞恒於民國107年8月8日22時許至23時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誤載為「107年8月9日約0時多許」,應予更正),在其友人位於屏東縣屏東市工業區之住處內飲用啤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竟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翌(9)日0時27分許,行經屏東縣○○市○○路00○0號前時,因其安全帽帽帶未繫而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並於同日0時36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5毫克,而查悉上情。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員警偵查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案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所載之「103年12月29日」,應予更正為「104年7月20日」;第6至8行所載之「明知體內酒精尚未消退,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應予刪除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毛再揚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前於民國103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交簡上字第3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於104年7月20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於受前揭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二)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其雖悉酒精成分將降低駕駛人之專注、判斷、操控及反應能力,於本案服用酒類後,竟仍駕駛有肇事危險性之自用小客車,行駛在市區道路上,對交通安全已產生相當程度之危害,所為誠屬不該;其酒駕行為既危及道路交通安全,亦乏尊重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惟念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幸未肇事造成他人生命、身體、財產之實害等情;兼衡所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9毫克之違反義務程度、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時間與路段、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貧寒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4頁;速偵字卷第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因公共危險之酒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速偵字第450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仍未能以其他用路人之安全為念,而為本次酒駕犯行,誠屬不該,雖再犯本件犯行時間距離前案酒駕犯行時間已久,且於警詢及偵查時皆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然酒後駕駛者為租賃小客車,對一般用路人之危害已超越騎乘機車,且為警酒測時測定之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6毫克,侵害法秩序之情節已非輕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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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軒磊, Hsuan-lei SHAO

Project Director, Corresponding Author
hlshao2@gmail.com
Associate Professor, DEAS, NT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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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植荃, Chih-chuan FAN

Project Assistant, IT Engin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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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子潁, Tzu-ying YANG

Project Assistant, IT Engin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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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詩淳, Sieh-Chuen Huang

Project Collabrator, Co-Author
schhuang@ntu.edu.tw
Professor, College of Law, NTU
Director of Lab. of Legal Analitics, N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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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成員, The Cat

Lab Memb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