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隨機抽出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劉煌恩自民國107 年10月11日晚間6 時許起至同日晚間8 時許止,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海宴餐廳」內飲用高梁酒後,搭乘朋友之車輛返回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住處,明知飲酒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未待體內酒精成分消退,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晚間8 時45分許,為搭載長輩返家,自前開住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貨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8 時45分許,行經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前,為警攔檢盤查,並於同日晚間9 時10分許,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煌恩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述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吳忠於民國107 年2 月8 日下午6 時許,在彰化縣鹿港鎮山寮巷朋友住處,飲用威士忌酒後,竟仍於同日晚上8 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欲返回其位於彰化縣鹿港鎮埔崙里進德街住處。嗣於同日晚上8 時55分許,途經彰化縣鹿港鎮海浴路193 號前,因行駛狀況不穩而為警攔檢盤查,並於同日晚上9 時22分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結果,發現吳忠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67毫克,顯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二、證據名稱:(一)被告吳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二)酒精測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陳忠文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被告之陳述、戶籍資料及前案紀錄等,審酌被告前有不能安全駕駛及恐嚇前科之素行;已非酒駕犯罪之初犯,仍未警惕再犯本案;飲用酒類後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一般道路之危險性;遭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92毫克之情形;已發生交通事故並造成實害之犯罪程度;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自述職業為工,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