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慧酒駕量刑估計系統

AI DUI Sentencing Estimate System

本網頁展示台灣大學法律資料分析研究室與台灣師範大學數位人文研究室之研究成果。 研究室使用司法院所公開釋出的判決書作為訓練資料,運用自然語言處理+深度學習技術建立人工智慧模型,針對酒駕案件(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 DUI)預測可能的判決結果,提供讀者參考。 本研究目前使用的是單純酒駕判決(刑法§185-3條第1項第1款),因此不包含其他致人於傷、致人於死,或吸毒駕車。 因其運算方法與數據,本研究亦有研究限制,詳情可參閱後附學術論文,AI模型運算結果僅供學術討論。如有指教、回饋或合作需求,請洽:hlshao2@gmail.com。

使用方法:
一、請於下列框框中輸入「酒駕相關情狀」的任意文字,可以是虛構的或真實的,例如「某某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車上路。」
二、按下「計算」,得到人工智慧所預估之數值。
三、使用者可以加入任意資訊。如「經查為累犯」等等,觀察其異同。
四、在下面部分,本網頁隨機提供了一些以往判決中的案例與「事實情狀」,以及其實際判案結果,提供參考。

後記: 「酒駕」案件是台灣重要的社會議題之一,也是法律實踐與社會意識的重要接點。 尤其是發生酒駕重大傷亡事件之際,更是會有很多的社會辯論以及修法呼聲。研究室成員期望能提供此議題的實證研究,同時關心社會。(2021.12)

量刑估計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上格輸入情狀: 某某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車上路。經查為累犯。

模型展示說明影片

相關學術論文1: 邵軒磊,2021/5, 人工智慧與酒駕刑度估計──深度學習卷積神經網路量刑模型之實踐, 月旦法學雜誌。
相關學術論文2: 黃詩淳、邵軒磊,2020/3, 以人工智慧讀取親權酌定裁判文本--自然語言與文字探勘之實踐,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相關學術論文3: 黃詩淳、邵軒磊,2017/11,運用機器學習預測法院裁判: 法資訊學之實踐, 月旦法學雜誌。

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簡易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依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第2 項規定引用之(如附件)。二、核被告曾耀興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現今酒後駕車問題嚴重,動輒造成無辜百姓生命、身體、財產之危害,社會大眾普遍認知酒駕之危害而凝聚應予嚴懲之共識,是以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媒體及宣導廣為傳達週知,被告對於酒後不能騎車之規定及其危險性,應有相當認識;且其前於103年間因酒後駕車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464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益見被告知悉酒後騎車因酒精影響人對於車輛之操縱性、控制力,將對用路人造成不可預知之危險,然猶心存僥倖,罔顧公眾之交通安全,於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猶貿然騎乘機車行駛於臺北市區道路上,顯僅為一己便利,無視其他參與道路交通之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所為實應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審酌本件係其酒駕二犯、經測得之吐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67毫克、所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為衝擊力道較小而需保持平衡之機車、幸未肇事之危害程度;並兼衡其犯罪情節、於警詢自陳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小康之生活經濟狀況暨個人品行資料(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暨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及補充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一)犯罪事實欄一第4 行「執行完畢」文字記載之後補充「(於本案構成累犯)」。(二)犯罪事實欄一第5 行有關飲用酒類之時間更正為「於107 年2 月23日22時許起至23時許止」。(三)犯罪事實欄一第7 行補充「在其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之情形下」。(四)犯罪事實欄一末3 行有關酒測結果補充、更正為「測得其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為91MG/DL ,即百分之0.091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公共危險罪。又被告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刑事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自民國102 年迄本件案發前已有2 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足稽,其知悉服用酒類,對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如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漠視自身安危,且罔顧公眾安全,於血液中酒精濃度已達百分之0.091,逾法定血液中酒精濃度百分之0.05之標準,仍騎乘機車行駛於道路,足見其藐視法律禁令不知警惕,復因酒精影響其駕車之操控及反應能力,不慎自行撞擊路旁電線桿,已發生交通事故,嚴重危害公眾往來安全,兼衡其素行、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以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所載「嗣於同日23時22分許」更正為「嗣於同日23時5 分許(見速偵字第2845號卷第7 頁)」、同欄倒數第2 行所載「測得吐氣酒精濃度」補充為「並於23時22分許測得吐氣酒精濃度」;證據補充記載「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乙紙(見速偵字第2845號卷第19頁)」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3毫克,仍執意騎乘車輛,其行為對於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兼衡被告前有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紀錄(參本院卷之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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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軒磊, Hsuan-lei SHAO

Project Director, Corresponding Author
hlshao2@gmail.com
Associate Professor, DEAS, NT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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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植荃, Chih-chuan FAN

Project Assistant, IT Engin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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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子潁, Tzu-ying YANG

Project Assistant, IT Engin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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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詩淳, Sieh-Chuen Huang

Project Collabrator, Co-Author
schhuang@ntu.edu.tw
Professor, College of Law, NTU
Director of Lab. of Legal Analitics, N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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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成員, The Cat

Lab Memb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