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慧酒駕量刑估計系統

AI DUI Sentencing Estimate System

本網頁展示台灣大學法律資料分析研究室與台灣師範大學數位人文研究室之研究成果。 研究室使用司法院所公開釋出的判決書作為訓練資料,運用自然語言處理+深度學習技術建立人工智慧模型,針對酒駕案件(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 DUI)預測可能的判決結果,提供讀者參考。 本研究目前使用的是單純酒駕判決(刑法§185-3條第1項第1款),因此不包含其他致人於傷、致人於死,或吸毒駕車。 因其運算方法與數據,本研究亦有研究限制,詳情可參閱後附學術論文,AI模型運算結果僅供學術討論。如有指教、回饋或合作需求,請洽:hlshao2@gmail.com。

使用方法:
一、請於下列框框中輸入「酒駕相關情狀」的任意文字,可以是虛構的或真實的,例如「某某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車上路。」
二、按下「計算」,得到人工智慧所預估之數值。
三、使用者可以加入任意資訊。如「經查為累犯」等等,觀察其異同。
四、在下面部分,本網頁隨機提供了一些以往判決中的案例與「事實情狀」,以及其實際判案結果,提供參考。

後記: 「酒駕」案件是台灣重要的社會議題之一,也是法律實踐與社會意識的重要接點。 尤其是發生酒駕重大傷亡事件之際,更是會有很多的社會辯論以及修法呼聲。研究室成員期望能提供此議題的實證研究,同時關心社會。(2021.12)

量刑估計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上格輸入情狀: 某某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車上路。經查為累犯。

模型展示說明影片

相關學術論文1: 邵軒磊,2021/5, 人工智慧與酒駕刑度估計──深度學習卷積神經網路量刑模型之實踐, 月旦法學雜誌。
相關學術論文2: 黃詩淳、邵軒磊,2020/3, 以人工智慧讀取親權酌定裁判文本--自然語言與文字探勘之實踐,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相關學術論文3: 黃詩淳、邵軒磊,2017/11,運用機器學習預測法院裁判: 法資訊學之實踐, 月旦法學雜誌。

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蔡嘉慶於民國107 年1 月18日凌晨1 時30分許至1 時40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店」內,飲用數量不詳之威士忌後,未待體內酒精濃度退卻,即於同日凌晨1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欲前往址設臺北市○○○○上之地點、名稱均不詳之○○店用餐。嗣於同日凌晨1時50分許,行經臺北市○○街與○○○○之交岔路口時,因有不遵守行車標誌紅燈右轉之情,遭警施予攔檢盤查,並於發現其散發濃厚酒氣後,於同日凌晨1時54分許對其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1毫克,始悉上情。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嘉慶於警詢、偵訊時均坦承不諱(見速偵卷第6頁至第7頁及第20頁至第20頁背面),且被告飲酒後駕駛前揭自用小客車為警查獲時,其呼氣中之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61毫克等情,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酒精測試值黏單、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列印畫面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附卷可稽(見速偵卷第8頁至第9頁及第12頁至第14頁),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已得由前揭補強證據予以確認,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簡易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財團法人臺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顏佐訓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44毫克之情形下,仍率爾騎乘機車上路,顯見其就飲用酒類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於公眾往來安全之潛在危險,及可能因此對於其他用路人肇生之損害仍未知所警惕,且忽視不得酒後駕車之法令規範,其心態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為初犯,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幸未肇事造成實害,兼衡其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許佟綾於民國106年 8月27日晚間9時至10時許,在臺南市永康區永大路某處食用摻有米酒之薑母鴨10餘碗,致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後,竟仍不顧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基於酒後駕車致交通公共危險之犯意,駕駛車號000- 000號機車自友人住處離開,而行駛於道路;迨許佟綾於翌(28)日凌晨0時30分許行經臺南市○○區○○路000號前時,因酒後控制力、注意力減弱,不慎自撞路旁反光桿,嗣其經送醫急救,為據報處理上開交通事故之員警於該日凌晨1 時53分許在醫院以呼氣酒精測試器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0毫克,乃查悉上情。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一)被告許佟綾於警詢中之供述。(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五)現場及車損情形照片16張。(六)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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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軒磊, Hsuan-lei SHAO

Project Director, Corresponding Author
hlshao2@gmail.com
Associate Professor, DEAS, NT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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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植荃, Chih-chuan FAN

Project Assistant, IT Engin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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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子潁, Tzu-ying YANG

Project Assistant, IT Engin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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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詩淳, Sieh-Chuen Huang

Project Collabrator, Co-Author
schhuang@ntu.edu.tw
Professor, College of Law, NTU
Director of Lab. of Legal Analitics, N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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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成員, The Cat

Lab Memb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