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隨機抽出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羅燕堂於民國107 年4 月5 日16時稍前某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000 號住處飲用酒類後,明知其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同日16時許,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行經高雄市苓雅區正義路308 巷口,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檢,並於同日16時19分許對其施以酒測,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0毫克後,始發現上情。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羅燕堂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復有受(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檢測駕駛人之酒精濃度檢定表、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 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本件論罪科刑之依據。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曾慶和於民國107 年5 月18日23時至同日23時30分許,在高雄市小港區宏平路某小吃店內飲用高粱酒後,仍於同日23時30分許,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3時32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0 號前時,因逆向行駛人行道而為警攔查,經警於同日23時47分許對其施以酒測,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39毫克,而悉上情。二、前揭事實,業經被告曾慶和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報告、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件各1 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本件論罪科刑之依據。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服用酒類後,仍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車上高速公路,除危及己身安危,亦罔顧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並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造成極大之潛在危險,顯係缺乏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尊重,且被告為警攔檢後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8毫克,應予非難。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斟酌被告此次酒駕行為幸未造成其他用路人之具體損害結果,對法益侵害尚非重大,兼衡被告於警詢自述暨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所示,被告為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