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隨機抽出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一、蒲善祿於民國107年1月25日22時許起至107年1月26日凌晨0時許止,在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住處內,飲用啤酒,致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其知悉飲酒過量無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及酒後駕車具有高度肇事危險性,竟於107年1月26日上午10時許,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107年1月26日上午10時30分許,行經臺南市安南區青砂街一段與台江大道五段路口處,因違規闖越紅燈右轉,為警於臺南市○○區○○街○段000巷00弄00號前攔檢,並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5毫克,因而查獲。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理由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蒲善祿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且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核被告蒲善祿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一、陳俊佑於民國103 至105 年間均因犯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各以103 年度沙交簡字第71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3 年8 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104 年沙交簡字第10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4 年11月11日易服社會勞動完畢;105 年審交簡字第12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經入監執行,於106 年8月9 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其猶不知悔改,自106 年10月31日下午2 時許起至同日晚間7 時許止,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0○00弄00號住所飲用啤酒後,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7 時5 分許,行經沙田路1 段404 號前,為警攔檢查獲,對其測試吐氣酒精濃度值為0.68MG/L,始知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理由一、被告陳俊佑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對上開犯行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濃度測定單、臺中市○○○○○○○○○道路○○○○○○○○○○○○○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號查詢機車車籍、現場圖等資料附卷可參(見偵卷第12至16頁),足認被告上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二、核被告陳俊佑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被告有如...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黃政乾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二)本院爰審酌被告黃政乾前無犯罪科刑紀錄,然於本次飲酒後,無視於公眾交通安全而酒後為不安全駕駛,經測得呼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1.07毫克,所為固屬可議;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屬非劣與其因不勝酒力自撞分隔島,未肇致其他用路人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