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隨機抽出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含適用累犯之說明),除犯罪事實第7 行補充「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第11行補充酒測時間為「同日20時24分許」,證據部分補充「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審酌被告多次酒駕(除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外,尚曾因同類犯行分別於民國100 年間經檢察官緩起訴、103 、104 年間各經法院判處徒刑在案),本次酒測值達0.38毫克,騎乘機車行駛道路,對於公眾生命財產形成潛在危險,情節非輕;兼衡被告幸未肇事,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及其犯罪之動機、違反義務之程度、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刑標準。...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一、汪志勇前於民國103 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中交簡字第10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3 年5 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同年間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26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 萬元,被告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4 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駁回上訴確定。上開2 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7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於105 年11月10日假釋交付保護管束,並於106 年7 月2 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自107 年7 月9 日21時許起,至同日23時許止,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00號居所處,飲用參茸酒後,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公共安全,於翌(10)日11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107 年7 月10日11時15 分許,行經臺中市西屯區福雅路與福雅路252 巷口,因面色潮紅,而為警攔查後,發現其全身酒味,於同日11時26分許,對其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8毫克,而查獲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理由一、上揭...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曾秋雄於民國107 年3 月26日晚間6 時起,在高雄市大寮區三隆路某友人公司內食用摻有酒類之料理後,明知其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同日晚間8 時許,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8 時3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 段000 號前為警攔查,並於同日晚間8 時41分,經警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結果為0.36MG/L ,始查悉上情。二、前揭事實,業經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報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資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