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隨機抽出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杜瑞俊於民國107年2月13日晚間8時許,在臺東縣金峰鄉壢坵村某處,飲用啤酒5罐,致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其知悉飲酒過量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及酒後駕車具有高度肇事危險性,仍於同日晚間9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9時37分許,行經同縣太麻里鄉臺9線公路與東66鄉道之路口為警攔檢,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5毫克,始悉上情。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杜瑞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刑案現場測繪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及刑案現場照片2張附卷為佐,且其為警查獲時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5毫克,復有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酒後駕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飲酒結束逾15分鐘以上稽查單、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儀器器號:080525D)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陳哲昌於民國107 年11月1 日2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6 樓住處內飲用3 罐米酒後,明知酒後不能騎車,仍於同年月2 日11時2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2時30分許,在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1 段與文中路口,為警攔檢並進行酒精濃度測試,並於同日12時41分許測得陳哲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而查獲。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陳哲昌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見偵卷第6 至7 頁、第24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酒後時間確認單在卷可參(見偵卷第8至11頁)。是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服用酒類後,仍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除危及己身安危,亦罔顧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並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造成極大之潛在危險,顯係缺乏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尊重。且為警攔檢後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3毫克,復依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資料所示,被告乃無照駕車,堪認法治觀念薄弱,對於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嚴重,又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本案係被告第3 次酒後駕車,應予非難。惟審酌被告此次酒駕行為幸未造成其他用路人之具體損害結果,對法益侵害尚非重大,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警詢自述暨卷附被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所示,被告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以臨時工為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