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隨機抽出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7 行補充更正為「在吐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證據部分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二、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一再宣導酒後駕車之危險性及立法提高公共危險罪刑度以遏阻酒後駕車之用意,猶於飲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毫克,注意力、反應力及控制力均已減弱,無法安全駕車情況下,騎駛機車上路,危及其他往來用路人之安全,兼衡被告無前科之素行,犯後尚知坦認犯行之態度,具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自稱勉持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簡嘉邑於民國107 年1 月26日晚上10時起,在友人位於嘉義市友和路之住處飲用酒類,迄至同年1 月翌(27)日凌晨1時許飲畢,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情形,竟仍基於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凌晨1 時13分許,行經嘉義市北港路與四維路交岔路口時,不慎自撞肇事,經警據報到場對其實施酒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7毫克,始悉上情。案經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簡嘉邑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告之配偶張慈恩於警詢時之證述亦大致相符(見警卷第5至6頁),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酒後駕車代保管車輛領回授權委託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嘉義基督教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車禍現場照片9 張(見警卷第8 至10、12至13、15至20頁)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