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慧酒駕量刑估計系統

AI DUI Sentencing Estimate System

本網頁展示台灣大學法律資料分析研究室與台灣師範大學數位人文研究室之研究成果。 研究室使用司法院所公開釋出的判決書作為訓練資料,運用自然語言處理+深度學習技術建立人工智慧模型,針對酒駕案件(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 DUI)預測可能的判決結果,提供讀者參考。 本研究目前使用的是單純酒駕判決(刑法§185-3條第1項第1款),因此不包含其他致人於傷、致人於死,或吸毒駕車。 因其運算方法與數據,本研究亦有研究限制,詳情可參閱後附學術論文,AI模型運算結果僅供學術討論。如有指教、回饋或合作需求,請洽:hlshao2@gmail.com。

使用方法:
一、請於下列框框中輸入「酒駕相關情狀」的任意文字,可以是虛構的或真實的,例如「某某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車上路。」
二、按下「計算」,得到人工智慧所預估之數值。
三、使用者可以加入任意資訊。如「經查為累犯」等等,觀察其異同。
四、在下面部分,本網頁隨機提供了一些以往判決中的案例與「事實情狀」,以及其實際判案結果,提供參考。

後記: 「酒駕」案件是台灣重要的社會議題之一,也是法律實踐與社會意識的重要接點。 尤其是發生酒駕重大傷亡事件之際,更是會有很多的社會辯論以及修法呼聲。研究室成員期望能提供此議題的實證研究,同時關心社會。(2021.12)

量刑估計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上格輸入情狀: 某某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車上路。經查為累犯。

模型展示說明影片

相關學術論文1: 邵軒磊,2021/5, 人工智慧與酒駕刑度估計──深度學習卷積神經網路量刑模型之實踐, 月旦法學雜誌。
相關學術論文2: 黃詩淳、邵軒磊,2020/3, 以人工智慧讀取親權酌定裁判文本--自然語言與文字探勘之實踐,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相關學術論文3: 黃詩淳、邵軒磊,2017/11,運用機器學習預測法院裁判: 法資訊學之實踐, 月旦法學雜誌。

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包立達於民國106年4月13日10時19分前之某時許,在屏東縣九如鄉九如路某處飲用啤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猶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隨即騎乘車牌號碼為360-TFQ號之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0時19分許,行經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前時,不慎與劉正謙所駕駛之車牌號碼為AKC-2753號自用小貨車發生碰撞肇事,經警獲報前往處理,並於同日11時26分,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定值達0.73MG/L,而查悉上情。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包立達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劉正謙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交通事故處理小組調查報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肇事現場略圖、車輛肇事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現場照片20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順和於民國107年1月12日10時許,在屏東縣鹽埔鄉某毛豆田內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2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其行經屏東縣鹽埔鄉彭厝村大山路段時,因騎乘機車抽菸而為警攔查,發覺其散發酒味,遂對其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3毫克,而查悉上情。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順和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新圍派出所員警調查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客觀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郭水泉自民國107年9月7日下午7時許,即開始飲酒,先飲用烈酒高粱酒約半瓶,後返家略事休息,於翌日(8日)中午許,又在其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號住處飲用含酒精之飲料保力達液後,明知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猶基於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上路。嗣於同日14時25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前時,因闖紅燈為警攔查,並於同日14時35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5毫克,而悉上情。二、上述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一)被告郭水泉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湖內派出所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報告、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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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軒磊, Hsuan-lei SHAO

Project Director, Corresponding Author
hlshao2@gmail.com
Associate Professor, DEAS, NT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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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植荃, Chih-chuan FAN

Project Assistant, IT Engin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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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子潁, Tzu-ying YANG

Project Assistant, IT Engin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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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詩淳, Sieh-Chuen Huang

Project Collabrator, Co-Author
schhuang@ntu.edu.tw
Professor, College of Law, NTU
Director of Lab. of Legal Analitics, N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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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成員, The Cat

Lab Memb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