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隨機抽出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下午3時53分」更正為「...下午3時45分」,第9行「...,且測得...」更正為「...,且於同日下午3時53分...」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及科刑:(一)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違反商標法、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之刑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竟不知悛悔,再次無視酒後不得駕車之禁令,於飲用酒類後仍貿然駕駛車輛上路,且所駕駛之路段係高速行駛之國道三號公路,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兼衡被告遭查獲時酒精測試濃度係每公升0.42毫克,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商(見偵卷第5頁之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註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 行所載「彰化縣彰化縣」更正為「彰化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爰審酌被告前曾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竟仍無視於政府一再宣導不要酒後駕車之政令宣導,恣意於酒後騎乘重型機車,漠視社會大眾權益,對於交通安全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並考量被告品行、智識程度及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暨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二、核被告廖順吉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服用酒類後,於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下,竟仍騎乘機車上路,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且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知,被告前於民國103 年間曾因酒後駕車犯公共危險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速偵字第200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已期滿,又於107 年4 月間、5 月4 日均有酒後駕車之行為,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本院107 年度壢交簡992 號、100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月、有期徒刑2 月併科罰金15000元(均尚未確定),雖於本案不構成刑法累犯之紀錄,但被告未見警惕,於短時間內頻頻再犯相同罪質之公共危險罪,殊值非難,實不應予以輕判,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本次違法行為並未肇生交通事故,兼衡被告遭查獲後,經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4毫克之犯罪情節,及其於警詢時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