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隨機抽出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一、許榮文於民國107年4月1日下午6時許,在屏東縣○○鎮○○路00號之住處內飲用啤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猶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下午7時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7時5分許,行經屏東縣潮州鎮志成路段時,因騎車時手持香菸吸食,為警攔查,發現其散發酒味,並於同日下午7時27分許,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0毫克,始悉上情。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一、本件被告許榮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警卷第3頁至第4頁反面;偵卷第5至6頁;本院卷第10頁反面、第15頁),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中山路派出所警員職務報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車號查詢機車車籍結果各1份、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3紙及現場照片2張等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頁、第8頁及第11至14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事實部分補充:「吳傳農於107年7月27日20時許,在台南市安南區大安街朋友家中飲用啤酒2瓶。」;另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之「於民國103年易服社會勞動服務履完畢」更正為「於民國103年10月30日易服社會勞動服務履行完畢」。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又被告有聲請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前有酒駕經緩起訴處分之紀錄,仍不知警惕,再次飲酒後駕車行駛於道路,並發生對撞事故致人受傷,經警測得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9毫克,罔顧自己及公眾行之安全,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