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慧酒駕量刑估計系統

AI DUI Sentencing Estimate System

本網頁展示台灣大學法律資料分析研究室與台灣師範大學數位人文研究室之研究成果。 研究室使用司法院所公開釋出的判決書作為訓練資料,運用自然語言處理+深度學習技術建立人工智慧模型,針對酒駕案件(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 DUI)預測可能的判決結果,提供讀者參考。 本研究目前使用的是單純酒駕判決(刑法§185-3條第1項第1款),因此不包含其他致人於傷、致人於死,或吸毒駕車。 因其運算方法與數據,本研究亦有研究限制,詳情可參閱後附學術論文,AI模型運算結果僅供學術討論。如有指教、回饋或合作需求,請洽:hlshao2@gmail.com。

使用方法:
一、請於下列框框中輸入「酒駕相關情狀」的任意文字,可以是虛構的或真實的,例如「某某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車上路。」
二、按下「計算」,得到人工智慧所預估之數值。
三、使用者可以加入任意資訊。如「經查為累犯」等等,觀察其異同。
四、在下面部分,本網頁隨機提供了一些以往判決中的案例與「事實情狀」,以及其實際判案結果,提供參考。

後記: 「酒駕」案件是台灣重要的社會議題之一,也是法律實踐與社會意識的重要接點。 尤其是發生酒駕重大傷亡事件之際,更是會有很多的社會辯論以及修法呼聲。研究室成員期望能提供此議題的實證研究,同時關心社會。(2021.12)

量刑估計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上格輸入情狀: 某某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車上路。經查為累犯。

模型展示說明影片

相關學術論文1: 邵軒磊,2021/5, 人工智慧與酒駕刑度估計──深度學習卷積神經網路量刑模型之實踐, 月旦法學雜誌。
相關學術論文2: 黃詩淳、邵軒磊,2020/3, 以人工智慧讀取親權酌定裁判文本--自然語言與文字探勘之實踐,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相關學術論文3: 黃詩淳、邵軒磊,2017/11,運用機器學習預測法院裁判: 法資訊學之實踐, 月旦法學雜誌。

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一、吳吉男明知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即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民國107年8月11日上午10時許起至中午12時許,乘坐與其同行之人黃玉婷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自宜蘭縣往臺東縣方向行駛期間,在上開車輛上飲用啤酒1瓶後,竟於同日下午2時許,到達位在花蓮縣○○鄉○○街00號之瑞穗火車站時,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未達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程度),駕駛上開車輛自瑞穗火車站往臺東縣鹿野鄉方向行駛。嗣於同日下午2時31分許,行經花蓮縣瑞穗鄉瑞穗大橋前時,遭執行定點交通稽查勤務中之員警攔查,經員警當場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1毫克,始悉上情。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報告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理由一、按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固有明文,惟此限於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案件(包括公訴、自訴),始應指定辯護人為其辯護,不包括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本件被告吳吉男雖具平地原住民身分,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然因檢察官係聲請本院對之以簡易判決處刑,徵諸上開說明,即無須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合先敘明。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亦有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瑞穗分駐所偵查報告、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實施酒測民眾權益告知表、勘察採證同意書、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3、9、10、16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業已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王浩權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中午12時許起,在新北市樹林區某處檳榔攤飲用含有酒精成分之飲料「保力達B」2杯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詎仍於同日晚間22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上路,至翌(24)日凌晨零時14分許,行經臺北市○○區○○路000號前為警攔查,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因而查悉上情。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王浩權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速偵字第3106號卷,下稱速偵卷,第8至9頁、第28頁正反面),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萬華分隊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酒後時間確認單、監理駕籍資料查詢結果、監理車籍資料查結果在卷可稽(見速偵卷第至10至12頁、第21至22頁),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犯罪事實:被告廖德成明知飲用酒類後,吐氣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即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竟仍於民國107 年1 月21日晚間9 時許,在基隆市暖暖區碇內地區某卡拉OK店內飲用含酒精成分之蘇格登威士忌酒後,已達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在酒精尚未消退之際,即於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行駛欲返回其住所,嗣於行經基隆市○○區○○路000 號前,因其行車不穩而為警攔查並發覺其身上沾染酒氣,經警於同日晚間11時3 分許對其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3毫克,而查悉上情。嗣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二、證據:(一)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二)基隆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基警交字第RB0000000 號)。(三)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酒測程序應告知受測人事項單暨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測定值:0.93MG/L)。(四)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五)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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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軒磊, Hsuan-lei SHAO

Project Director, Corresponding Author
hlshao2@gmail.com
Associate Professor, DEAS, NT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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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植荃, Chih-chuan FAN

Project Assistant, IT Engin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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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子潁, Tzu-ying YANG

Project Assistant, IT Engin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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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詩淳, Sieh-Chuen Huang

Project Collabrator, Co-Author
schhuang@ntu.edu.tw
Professor, College of Law, NTU
Director of Lab. of Legal Analitics, N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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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成員, The Cat

Lab Memb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