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隨機抽出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本院考量被告於飲酒後,仍騎乘機車上路,嚴重影響自身與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所為實無足取,然念被告並無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行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按,且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復參以被告所測得之吐氣中酒精濃度,及被告學歷為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筆錄第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並將陳天保送醫急救」之記載,更正為「見陳天保渾身酒氣,帶其至醫院進行酒精檢測」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二、核被告陳天保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近年來大力宣導酒後駕車之危險性及違法性,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漠視自己生命、身體之安危,亦罔顧公眾往來之安全,於服用酒類,血液中酒精濃度為118 mg/dL(即0.118%,換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9 毫克),仍心存僥倖,執意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上,造成公眾行車往來之危險,且本件因飲酒駕車致影響意識而發生事故,已生實害,所為應予非難;惟慮及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兼衡自述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而經濟勉持之家庭狀況(見偵查卷第4 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值之程度等一切情狀,並參酌司法院不能安全駕駛罪量刑資訊系統查詢結果之量刑公平性,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李金和於民國107年3 月27日下午3時許起,在嘉義縣中埔鄉沄水村某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嘉義縣○○鄉○○村00鄰○○○○000號住處)農地飲用米酒,至同日下午5時許飲畢,而有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之情形,竟仍基於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晚上6時22分許,行經嘉義縣中埔鄉嘉139線公路7.4公里處,因酒後注意力降低,不慎自摔倒地受傷,經送醫救治後,於同日晚上7 時46分許,在天主教中華聖母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下稱聖馬爾定醫院)驗出血液中酒精濃度達219.3mg/dl,即百分之0.2193,始悉上情。案經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金和於警詢時坦承不諱(見警卷第1至4頁),並有聖馬爾定醫院血液酒精濃度測試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摔車現場照片、聖馬爾定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等在卷可參(見警卷第5 、7 至9 、11至18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