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隨機抽出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潘慶堂於民國107年2月28日12時30分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5時多許),在其位於屏東縣○○鄉○○路000號住所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仍於同日18時前某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至行經屏東縣○○鄉○○路000號(高泰國中)前時,因未戴安全帽而為警攔查,並發現潘慶堂身上有濃厚酒味,而於同日18時5分許,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3毫克始悉上情。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二、訊據被告潘慶堂對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有屏東縣警察局里港分局公共危險案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佐,堪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犯罪事實:(一)謝志強於民國107 年5 月5 日17時48分許止,在宜蘭縣蘇澳鎮福德路朋友處飲用酒類,致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狀態,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7時48分許,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車號000- 000號之動力交通工具上路,嗣行經宜蘭縣蘇澳鎮福德路166 巷巷口處,因騎車安全帽帽帶未扣而為警攔檢盤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有飲用酒類之情形,於同日18時20分許對其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8毫克,始查知上情。(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二、證據:(一)被告謝志強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二)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紙。...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不能安全駕駛罪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爰於民國102年6月13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增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之酒精濃度標準值,以此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以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有該條文之修法理由可參。而被告林金忠於駕車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又被告行為時已滿80歲,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