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隨機抽出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二、核被告鄧易東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本院審酌被告服用酒類後,於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下,竟仍駕駛車輛上路,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且依卷附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前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前科紀錄,竟不思悔改,復再犯相同罪質之本案,且經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9毫克,超過法定標準值數倍,所為實應嚴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於警詢自述為國中學歷之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家境小康之生活、經濟狀況(見偵卷第4 頁)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蔡承豪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前有一次酒駕前科,竟再次於飲酒後,吐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73毫克,仍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一般道路上,果因操控能力下降,不慎自撞路旁道路護欄,雖未肇致傷亡,仍危及公眾交通安全,枉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財產安全,被告一再酒後為不安全駕駛行為,惡性非輕,惟念其犯後自白犯罪,態度尚可,暨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一)羅國豪於民國107年3月29日晚上8時許至晚上9時許,在位於宜蘭縣冬山鄉香和村之7-11超商前飲用啤酒後,致呼氣所含酒精濃度已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之狀態,明知服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欲返家,嗣於同日晚上9時32分許行經冬山鄉香中路66巷1號前,因騎乘機車吸食香菸,而為警攔檢盤查,發現羅國豪身上有酒氣,遂於同日晚上9時45分許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當場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4毫克,因而查悉上情。(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羅國豪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見偵查卷第4至5頁、第15頁正背面),並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酒精測定紀錄表1紙、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紙附卷可稽(見偵查卷第6、9頁),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堪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