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隨機抽出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7 行補充「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前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105年度交簡字第3601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3 月24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犯罪事實:陳紹偉於民國107 年11月30日凌晨4 時許至同日上午7 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世貿中心內飲用酒類若干後,明知酒後駕車極易危及交通往來安全,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下午1 時30許,因欲前往臺北市信義區四維路某處接送太太,自臺北市松山區塔悠路上某加油站附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貨車外出而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下午3 時24分許,行經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前時,為警攔查,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7毫克,因而查獲上情。二、證據名稱:(一)被告陳紹緯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速偵卷第5 至6 頁、第25頁正反面)。(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1 紙(見速偵卷第11頁)。(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 紙(見速偵卷第12頁)。(四)酒精測定紀錄表1 紙(見速偵卷第12頁)。(五)吐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1 紙(見速偵卷第14頁)。...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犯罪事實:(一)林川途於民國107年5月30日12時30分至13時10分許,在宜蘭縣五結鄉某處飲用啤酒2瓶,致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狀態後,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自上開處所上路。嗣行經宜蘭縣五結鄉五結路2段105巷巷口前,因駕車未繫安全帶為警攔查,發覺其身上散發酒味,遂當場對其實施酒精濃度呼氣測試,於同日13時22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0毫克,而查知上情。(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二、證據:(一)被告林川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二)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紙、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