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隨機抽出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 至3行「有期徒刑2月確定,甫於民國103 年11月6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補充為「有期徒刑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 萬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甫於民國103 年11月6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另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桃交簡字第236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 萬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103 年11月6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已有酒後駕車前科,卻未能記取教訓,於服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60毫克,仍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除危及己身安危,亦罔顧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態度尚佳,兼衡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粗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郭育勝於民國107年6月14日凌晨2時許,在高雄市小港區沿海路玫瑰園KTV店內飲用啤酒後,明知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3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3時55分許,行經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機場出口處,因不勝酒力自摔倒地,經警到場處理,並於同日4時25分許對其施以酒測,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4毫克,始悉上情。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測試報告、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談話紀錄表及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王仲剛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服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30毫克,竟仍騎乘機車上路,不但漠視自身安全,亦增加其他用路人無端風險,且交通事故動輒造成死傷,其潛在危害不言可喻。況屢經各媒體大力宣導,並衡諸被告之年紀與社會經驗,應知悉當前立法政策就酒駕行為加重刑罰,其率爾違犯刑律,顯係缺乏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尊重。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酒駕行為幸未造成其他用路人之具體損害結果,於警詢自陳業工、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