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隨機抽出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ㄧ、陳復強於民國106年7月23日11時許,在屏東縣崁頂鄉之某友人住處食用摻有酒類之燒酒雞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之程度,竟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2時20分許,行經屏東縣○○鄉○○村○○路0○0號前時,因不勝酒力自撞路邊電桿肇事,警經獲報到場處理將其送醫救治,並於同日17時16分許委請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對其抽血檢驗,測得其血液中之酒精濃度達206mg/dL(即百分之0.206),始悉上情。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酒測委託檢驗報告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一)、(二)各1份及蒐證照片共14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除犯罪事實首段第4行之「12時許」記載,應更正為「12時許至13時10分許」,及第7行之「15時許」記載,應更正為「15時30分許」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二、核被告兵世冠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於飲酒後吐氣酒精濃度尚達每公升0.35毫克之狀態下,仍無照駕駛自小客貨車上路,且其本件是第4次犯下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罪行,顯置大眾行車之安全於不顧,所造成公共危險程度實在不輕;惟念及被告本件未肇事致生自己或他人之具體損害,暨兼衡其犯罪後坦認犯行態度、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及罰金,並分別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犯罪事實:KARMAKAR NILESH 於民國107 年9 月22日下午3 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5 之5 樓住處內飲用酒類若干後,明知酒後駕車極易危及交通往來安全,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下午3 時40分許,因欲前往臺北市士林區天母某友人住處,自上開臺北市中山區住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外出而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下午6 時15分許,行經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4 段與北安路口時,為警攔查,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5毫克,因而查獲上情。二、證據名稱:(一)被告KARMAKAR NILESH 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速偵卷第6 至7 頁、第25至26頁)。(二)酒精測定紀錄表1 紙(見速偵卷第15頁)。(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 紙(見速偵卷第16頁)。(四)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1 紙(見速偵卷第17頁)。(五)吐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1 紙(見速偵卷第1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