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隨機抽出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5至7行所載「嗣林士涵於行車途中,不慎自撞路旁他人車輛而受傷送醫後,因警對之以酒精測試器測試,結果測得渠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4毫克,始悉上情」,補充為「嗣林士涵於行車途中,於107年8月14日2時29分許不慎自撞路旁他人車輛而受傷送醫後, 因警於107年8月14日3時20分許對之以酒精測試器測試, 結果測得渠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4毫克,始悉上情」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核被告林士涵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點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注意力、控制力及反應能力皆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高度危險性,竟仍枉顧法律禁止規範與公眾道路通行之安全, 執意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點74毫克之狀況下,駕駛機車行駛於道路,並肇生車禍,漠視輕忽公眾交通之安全,對行車大眾及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造成危害,惟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堪稱良好,並兼衡其於司法警察調查中自述係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明義騰自民國107年2月10日22時許至翌(11)日凌晨2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星聚點KTV內,飲用啤酒6瓶後,明知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翌(11)日凌晨4時許,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3310號普通重型機車,欲返回新北市三重區居所。嗣於翌(11)日凌晨4時55分許,行經臺北市萬華區忠孝橋往新北市方向之機車引道,為警攔檢,並於翌(11)日凌晨4時58分許,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2毫克,始悉上情。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明義騰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速偵字第419號卷,下稱速偵卷,第5-6頁、第21頁),並有酒精濃度測試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在卷可稽(見速偵卷第9-11頁)。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二、核被告廖勝榮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3 次之酒後駕車紀錄,(案號:本院91年度桃交簡字第3013號、94年度桃交簡字第1843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速偵字第4910號緩起訴處分書),有上開判決列印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猶不知警惕,飲酒後仍貿然騎電動自行車上路,除危及己身安危,亦罔顧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及本案幸未肇事造成他人生命、身體之實害等情,併念其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態度尚可,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偵卷第9 頁)、自述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偵卷第6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