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隨機抽出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一、張育誠自民國107年6月8日晚間10時許起至同日晚間11時許止,在臺中市○○區○○路○段00巷0號居處內,飲用高梁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仍於翌日(9日)上午10時許,騎乘車牌號碼為NP8-056號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嗣於同年月9日上午10時30分許,行經臺中市南屯區東興路與五權西路之交岔路口時,因面有酒容而為警攔查,發覺其酒味濃厚,遂於同日上午10時37分許,對其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31毫克,而查悉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理由一、上開...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除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欄增加「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爰審酌被告有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及侵占之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15 頁),素行難認良好,其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本身皆具有高度之危險性,仍於酒後駕駛車輛,置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於不顧,惟考量其僅初犯,酒測值為0.29mg/L,且未致生自己或他人之具體損害,犯罪情節尚屬輕微,又被告於犯後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尚知悔悟,暨其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見本院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桃交簡字第93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6 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服用酒類後,仍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除危及己身安危,亦罔顧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並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造成極大之潛在危險,且為警攔檢後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3毫克,復斟酌卷附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資料表所示被告駕照前已因酒駕吊銷,又本案係被告第3 次酒後駕車,猶不知悔改之品行,應予非難,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於警詢暨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所示被告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