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慧酒駕量刑估計系統

AI DUI Sentencing Estimate System

本網頁展示台灣大學法律資料分析研究室與台灣師範大學數位人文研究室之研究成果。 研究室使用司法院所公開釋出的判決書作為訓練資料,運用自然語言處理+深度學習技術建立人工智慧模型,針對酒駕案件(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 DUI)預測可能的判決結果,提供讀者參考。 本研究目前使用的是單純酒駕判決(刑法§185-3條第1項第1款),因此不包含其他致人於傷、致人於死,或吸毒駕車。 因其運算方法與數據,本研究亦有研究限制,詳情可參閱後附學術論文,AI模型運算結果僅供學術討論。如有指教、回饋或合作需求,請洽:hlshao2@gmail.com。

使用方法:
一、請於下列框框中輸入「酒駕相關情狀」的任意文字,可以是虛構的或真實的,例如「某某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車上路。」
二、按下「計算」,得到人工智慧所預估之數值。
三、使用者可以加入任意資訊。如「經查為累犯」等等,觀察其異同。
四、在下面部分,本網頁隨機提供了一些以往判決中的案例與「事實情狀」,以及其實際判案結果,提供參考。

後記: 「酒駕」案件是台灣重要的社會議題之一,也是法律實踐與社會意識的重要接點。 尤其是發生酒駕重大傷亡事件之際,更是會有很多的社會辯論以及修法呼聲。研究室成員期望能提供此議題的實證研究,同時關心社會。(2021.12)

量刑估計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上格輸入情狀: 某某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車上路。經查為累犯。

模型展示說明影片

相關學術論文1: 邵軒磊,2021/5, 人工智慧與酒駕刑度估計──深度學習卷積神經網路量刑模型之實踐, 月旦法學雜誌。
相關學術論文2: 黃詩淳、邵軒磊,2020/3, 以人工智慧讀取親權酌定裁判文本--自然語言與文字探勘之實踐,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相關學術論文3: 黃詩淳、邵軒磊,2017/11,運用機器學習預測法院裁判: 法資訊學之實踐, 月旦法學雜誌。

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二、核被告HOANGVANTUAN(黃文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本院審酌被告於飲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1毫克之狀態下,仍騎乘電動自行車搭載友人上路,顯置大眾行車之安全於不顧,所造成公共危險程度不輕;惟念及被告本件是初犯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罪行,並兼衡其犯罪後坦認犯行態度、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審酌被告為外國籍人士,其僅因一時失慮,致罹我國刑章,且犯罪後始終坦認犯行,具有悔意,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2年,以啟自新。又為使被告能記取教訓,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以勵自新。...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賴俊豪於民國106 年6 月21日晚間7 時許,在位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遠企飯店內,飲用啤酒3 、4 瓶後,明知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猶於酒後之翌日凌晨5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6779號自用小客車上路,罔顧其餘不特定公眾用路人之安全。嗣於同年6 月22日凌晨5 時5 分許,行經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與林森北路交岔口,為警攔檢並進行吐氣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25毫克,始悉上情。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第1 項、第253條之2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於106 年6 月29日以106 年度速偵字第1823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命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3萬5,000 元,惟其於緩起訴期間內,因另犯酒駕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規定,於107 年6 月28日以107 年度撤緩字第310 號撤銷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速偵字第1823號卷,下稱偵卷,第7 頁至第8 頁、第31頁反面),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吐氣酒精濃度測定表、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財團法人臺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等件影本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2頁至第14頁)。是認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與客觀事實相符,應可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曾正華於民國106年12月9日23時30分至40分許,在臺南市安南區海尾路某處內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23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上路。嗣於翌(10)日0時35分許,曾正華駕車行經屏東縣新埤鄉台一線與砂崙路之交岔路口時,為執行管制勤務之員警攔查,發現其散發酒味,並於同日0時51分,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始悉上情。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二、訊據被告曾正華對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有偵查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結果、蒐證照片等在卷可佐,堪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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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軒磊, Hsuan-lei SHAO

Project Director, Corresponding Author
hlshao2@gmail.com
Associate Professor, DEAS, NT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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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植荃, Chih-chuan FAN

Project Assistant, IT Engin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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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子潁, Tzu-ying YANG

Project Assistant, IT Engin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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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詩淳, Sieh-Chuen Huang

Project Collabrator, Co-Author
schhuang@ntu.edu.tw
Professor, College of Law, NTU
Director of Lab. of Legal Analitics, N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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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成員, The Cat

Lab Memb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