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隨機抽出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紀雪惠於民國107年7月12日晚間22時許,在臺北市大同區寧夏夜市某處飲用酒類後,其知悉飲用酒類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在客觀上亦能預見其酒後駕車上路,極易因精神不佳及注意力、反應力、駕駛操控力均降低,導致車禍,甚至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之結果,於其體內酒精濃度已達呼氣值0.25毫克以上,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翌(13)日凌晨零時許,自該處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凌晨零時43分許,行經臺北市○○區○○○路0段0號前時,為警攔查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2毫克而查悉上情。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紀雪惠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7428號卷,下稱偵字卷,第13至15頁、第47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酒精濃度檢測單、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警政知識聯網- 車籍資訊系統-車輛詳細資料列印、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等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25至33頁)。是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二、核被告陳靖瑋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6毫克,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無視於公眾交通安全、漠視國家法令之禁制,所為非是,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暨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曾智勇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酒精成分對於一般人操作動力交通工具之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且飲酒後對於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將顯較平常狀況薄弱,因此於飲用酒類後,在道路上駕駛汽機車等動力交通工具,對於往來公眾及駕駛人自身均具有高度危險性等情,政府各相關機關業以學校教育、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為時甚久,被告自無不知之理,詎仍於飲酒後心存僥倖率爾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車輛上路,置往來用路者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於危殆,所為甚不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速偵字第1945號卷,下稱偵卷,第10頁至第12頁、第45頁至第46頁),態度尚可,復衡酌其所駕駛之車輛為普通重型機車、教育程度為專科畢業(見本院卷內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自述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見偵卷第9頁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及查獲時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0毫克之違反義務程度,暨其於警詢時自陳:伊為本案駕駛犯行係為返家等語(見偵卷第10頁)之為圖一時方便而為本案犯行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