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隨機抽出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 行所載「民國107年8 月4 日下午4 時許」,應補充為「民國107 年8 月4 日下午1 時許起至同日下午4 時許止」、第2 至3 行所載「同日下午4 時35分許」,應更正為「同日下午4 時30分許」;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補充記載:「台東縣警察局交通隊執行擴大臨檢、路檢、交通稽查、巡邏『取締酒駕程序證明』、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罪。爰審酌被告於本件飲酒後酒精濃度超過標準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輕忽公眾交通安全,所為嚴重危害用路人之安全,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後態度、犯罪情節、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王元滄於民國107 年6 月4 日晚上7 時許起至晚上9 時許止,在臺中市霧峰區四德路498 巷之田地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駕駛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上路。嗣於同日晚上9 時50分許,其駕駛上開車輛行經臺中市○○區○○路000 號前時,為警執行路檢勤務攔查,經警發現其身上酒味濃厚,遂於同日晚上10時10分許,對其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1毫克,而查悉上情。二、前揭...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一、李銘龍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中午12時許,在臺南市海安路旁某工地內,與友人飲用啤酒後,致其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知悉飲酒過量無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及酒後騎車具有高度肇事危險性,竟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上址離去,嗣於同日14時24分許,行經臺南市七股區臺17線153.8公里處,不慎自撞路旁水泥護欄,並摔落水溝而肇事。嗣李銘龍因傷經送往奇美醫療財團法人佳里奇美醫院(下稱佳里奇美醫院)治療後,為警於同日17時20分許,委託該醫院對李銘龍進行抽血檢測其血液內所含酒精濃度,仍高達145MG/DL(換算呼氣測試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25毫克),始查得上情。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理由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李銘龍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佳里奇美醫院所出具之李銘龍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現場照片20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核被告李銘龍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