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隨機抽出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鍾恩(原名:施逸維、鍾逸維)於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二十時許,在臺南市○○區○○○街○○○號住處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仍於飲酒後某時,騎乘車牌號碼○○○-000號重型機車外出。嗣於同日二十一時許,行經臺南市東區長榮路一段與府東街交岔路口時,不慎與李財主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號營業小客車發生擦撞,鍾恩因此倒地受傷。警員據報到場處理,並於同日二十一時三十四分許對鍾恩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四四毫克,因而查悉上情。二、證據名稱:(一)被告鍾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二)各一份、照片十五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各一份(警卷第十二頁、第十四至二十六頁)。...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事實部分補充進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時間為「民國106年6月6日2時46分許」,另於證據部分補充「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實施酒測民眾權益告知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見警卷第17頁、本院卷第6頁)」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二、核被告黃琨皓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同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茲均引用之(如附件)。二、核被告李小娟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罪。爰審酌被告於酒後貿然騎車上路,危及道路交通安全,顯然無視酒後不得駕車之禁令,缺乏尊重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觀念,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4毫克,實為不該,兼衡其於警詢時與偵查中坦承不諱,犯罪後之態度尚可,參酌其職業為「服務業」,個人教育程度係「五專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月入約新臺幣2 萬元,須扶養其母與子女等情,業據其於警詢時與偵查中自承在卷(警卷第5 頁、偵卷第7 頁),依此顯現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