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隨機抽出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 行所載「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應補充為「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 萬元確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王明仁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罪。爰審酌被告前已有1 次公共危險(酒後駕車)之前科記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惟其仍不知警惕,竟再次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0毫克之狀態下,仍執意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除不顧己身安全外,更一再漠視往來公眾之人身安全,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本次違法行為並未肇生交通事故,暨其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以及其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犯罪事實:GADGORSERM VERACHAI(下稱:威拉猜)於民國106年12月30日下午6 時許,在彰化縣○○鎮○○路0 段000 巷0 弄00號公司宿舍內,與同事飲用米酒若干後,體內酒精仍處於超過法定標準而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仍於同日18時30分許,無駕駛執照騎駛李建興所失竊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威拉猜經檢察官調查後不能認定涉嫌竊盜,此部分已獲不起訴處分)。嗣於同日18時45分許,行經彰化縣和美鎮柑竹路與東明路口,因車身左右搖晃,為執行巡邏員警攔停盤查,經發現威拉猜渾身酒氣,遂於同日19時8 分許,對其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28毫克。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威拉猜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諱,復有彰化縣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表、車牌號碼000-000 號機車照片及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等件在卷足憑,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應更正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忠孝派出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2毫克,仍執意駕駛車輛,其行為對於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兼衡被告之素行(參本院卷之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職業、家境等行為人生活狀況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