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隨機抽出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黎澄明於飲用啤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民國107年8月11日8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9時11分許,行經高雄市岡山區大德一路慢車道地下道時,因不勝酒力而自摔倒地,經據報到場員警施以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2毫克。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黎澄明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岡山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巿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各1份及現場照片12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行「並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達」之記載補充更正為「並於同日15時34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達」,及證據欄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服用酒類,對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如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詎漠視自身安危,並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其吐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30毫克,逾法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標準之情形下,仍駕駛自用小客車於道路,危害交通安全,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陳寬來前於民國106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中交簡字第384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甫於107年4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107年5月1日14時許至同日14時25分許止,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欣欣環保公司飲用3瓶啤酒後,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於同日14時40分許無照騎乘牌照號碼000-DQE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4時45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00號前,因面有酒容且行駛軌跡幅度很大,顯有異常而為警攔查,經警發現其滿身酒味,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15時10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53毫克,始查悉上情。二、上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