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慧酒駕量刑估計系統

AI DUI Sentencing Estimate System

本網頁展示台灣大學法律資料分析研究室與台灣師範大學數位人文研究室之研究成果。 研究室使用司法院所公開釋出的判決書作為訓練資料,運用自然語言處理+深度學習技術建立人工智慧模型,針對酒駕案件(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 DUI)預測可能的判決結果,提供讀者參考。 本研究目前使用的是單純酒駕判決(刑法§185-3條第1項第1款),因此不包含其他致人於傷、致人於死,或吸毒駕車。 因其運算方法與數據,本研究亦有研究限制,詳情可參閱後附學術論文,AI模型運算結果僅供學術討論。如有指教、回饋或合作需求,請洽:hlshao2@gmail.com。

使用方法:
一、請於下列框框中輸入「酒駕相關情狀」的任意文字,可以是虛構的或真實的,例如「某某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車上路。」
二、按下「計算」,得到人工智慧所預估之數值。
三、使用者可以加入任意資訊。如「經查為累犯」等等,觀察其異同。
四、在下面部分,本網頁隨機提供了一些以往判決中的案例與「事實情狀」,以及其實際判案結果,提供參考。

後記: 「酒駕」案件是台灣重要的社會議題之一,也是法律實踐與社會意識的重要接點。 尤其是發生酒駕重大傷亡事件之際,更是會有很多的社會辯論以及修法呼聲。研究室成員期望能提供此議題的實證研究,同時關心社會。(2021.12)

量刑估計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上格輸入情狀: 某某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車上路。經查為累犯。

模型展示說明影片

相關學術論文1: 邵軒磊,2021/5, 人工智慧與酒駕刑度估計──深度學習卷積神經網路量刑模型之實踐, 月旦法學雜誌。
相關學術論文2: 黃詩淳、邵軒磊,2020/3, 以人工智慧讀取親權酌定裁判文本--自然語言與文字探勘之實踐,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相關學術論文3: 黃詩淳、邵軒磊,2017/11,運用機器學習預測法院裁判: 法資訊學之實踐, 月旦法學雜誌。

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一、杜文仁於民國107年11月4日17時許至107年11月5日5時許止,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街0段000巷00弄00號住處陸續飲用啤酒、保力達酒後,雖預見自己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基於縱使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犯意,於107年11月5日5時5分許,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公共道路上。嗣於同日5時10分許,杜文仁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南市○○區○○街0段000號前時,為警攔檢,員警並於同日同日5時26分許對杜文仁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結果為每公升0.76毫克,而查悉上情。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一、按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訴法第449條第1項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不論該自白是否於法院訊問時所為,如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即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2前段亦規定甚明。查本案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依被告之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並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上開...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含適用累犯之說明),除犯罪事實第3 行補充為「於民國105 年7 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第7 行補充「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等語外,其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第2 項之規定引用之(如附件)。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身體、財產均生重大危害,被告對於酒駕行為之危險性自無不知之理,竟率爾於酒後駕車上路,足認其心存僥倖,自有不當,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其係駕駛自小客車於一般道路上,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83毫克,及除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外,尚有多次酒駕經判刑、執行紀錄之素行狀況,及其教育程度為五專畢業、自稱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從商(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一、李秉宥前於民國97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訴偵字第261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自107 年5 月4 日17時許起至同日18時許止,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0 號「昊瀚裝潢公司」,飲用啤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不顧大眾用路之公共安全,於同日19時許,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19時49分許,其行經臺中市北屯區中平路與經貿一路口時,因酒後注意力降低,而與李雨儕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發生擦撞(李雨儕未受傷)。經警據報到場處理,發現李秉宥身上有濃厚酒氣,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42毫克,查悉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理由一、被告李秉宥於警詢及偵查中對上開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李雨儕與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查獲員警職務報告、酒精濃度測定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照片12張、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附卷可參(見偵卷第8 頁、第14至15頁、第17至19頁、第22至25頁反面、第29至31頁),足認被告上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二、核被告李秉宥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爰審酌被告再度酒後駕車上路,顯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又所駕駛者為自用小貨車,危險性較機車為高,更因而發生車禍,所為自應予以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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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軒磊, Hsuan-lei SHAO

Project Director, Corresponding Author
hlshao2@gmail.com
Associate Professor, DEAS, NT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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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植荃, Chih-chuan FAN

Project Assistant, IT Engin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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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子潁, Tzu-ying YANG

Project Assistant, IT Engin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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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詩淳, Sieh-Chuen Huang

Project Collabrator, Co-Author
schhuang@ntu.edu.tw
Professor, College of Law, NTU
Director of Lab. of Legal Analitics, N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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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成員, The Cat

Lab Memb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