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慧酒駕量刑估計系統

AI DUI Sentencing Estimate System

本網頁展示台灣大學法律資料分析研究室與台灣師範大學數位人文研究室之研究成果。 研究室使用司法院所公開釋出的判決書作為訓練資料,運用自然語言處理+深度學習技術建立人工智慧模型,針對酒駕案件(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 DUI)預測可能的判決結果,提供讀者參考。 本研究目前使用的是單純酒駕判決(刑法§185-3條第1項第1款),因此不包含其他致人於傷、致人於死,或吸毒駕車。 因其運算方法與數據,本研究亦有研究限制,詳情可參閱後附學術論文,AI模型運算結果僅供學術討論。如有指教、回饋或合作需求,請洽:hlshao2@gmail.com。

使用方法:
一、請於下列框框中輸入「酒駕相關情狀」的任意文字,可以是虛構的或真實的,例如「某某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車上路。」
二、按下「計算」,得到人工智慧所預估之數值。
三、使用者可以加入任意資訊。如「經查為累犯」等等,觀察其異同。
四、在下面部分,本網頁隨機提供了一些以往判決中的案例與「事實情狀」,以及其實際判案結果,提供參考。

後記: 「酒駕」案件是台灣重要的社會議題之一,也是法律實踐與社會意識的重要接點。 尤其是發生酒駕重大傷亡事件之際,更是會有很多的社會辯論以及修法呼聲。研究室成員期望能提供此議題的實證研究,同時關心社會。(2021.12)

量刑估計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上格輸入情狀: 某某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車上路。經查為累犯。

模型展示說明影片

相關學術論文1: 邵軒磊,2021/5, 人工智慧與酒駕刑度估計──深度學習卷積神經網路量刑模型之實踐, 月旦法學雜誌。
相關學術論文2: 黃詩淳、邵軒磊,2020/3, 以人工智慧讀取親權酌定裁判文本--自然語言與文字探勘之實踐,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相關學術論文3: 黃詩淳、邵軒磊,2017/11,運用機器學習預測法院裁判: 法資訊學之實踐, 月旦法學雜誌。

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曾慶東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前於民國104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21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106 年11月28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一次酒駕前科,竟再次於飲酒後,吐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73毫克,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一般道路上,果因操控能力下降不慎自摔,雖未肇致傷亡,仍危及公眾交通安全,枉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財產安全,被告一再酒後為不安全駕駛行為,惡性非輕,惟念其犯後自白犯罪,態度尚可,暨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二、核被告朱茂君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 行記載「在新北市中和區之路邊」補充為「在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路邊」、第7 行記載「嗣於同日下午2 時41分許,行經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20 巷28號前時」更正為「嗣於同日下午2 時25分許,行經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20 巷口時」、第9 至10行記載「(未據告訴)」補充為「(未受傷,未據告訴)」、第10行記載「經警到場處理」補充為「嗣馮樹霖發生碰撞後並未停車察看,經高群傑追至艋舺大道120 巷28號前將馮樹霖攔停後報警處理」、第10行補充酒測時間為「同日下午14時41分」,證據部分補充:「證人高群傑於警詢中證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惟明知酒後駕車無端增加用路人之風險,且交通事故動輒造成死傷,其潛在危害不言可喻,況屢經政府對此大力宣導,詎被告仍漠視自己生命、身體之安危,亦罔顧公眾往來之安全,於服用酒類,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4毫克,竟仍心存僥倖,執意騎車上路,對人車及自身安全造成之危害甚鉅,殊值非難;且其前於民國96年間因酒後駕車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新北地院)以97年度交簡字第115 號判決處拘役50日,2年確定之刑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詎未因此心生警惕,再犯本件公共危險罪,且駕照業遭吊銷,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列印資料在卷(見偵卷第65頁),所為甚有可責;惟慮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自陳業管線工程、家庭勉持之經濟狀況、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速偵卷第9 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呼氣酒精濃度值高達每公升1.14毫克超過法定標準值甚高、以騎乘輕型機車方式違犯刑律之犯罪手段、有肇生交通事故然未造成人員傷亡之犯罪情節,暨其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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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軒磊, Hsuan-lei SHAO

Project Director, Corresponding Author
hlshao2@gmail.com
Associate Professor, DEAS, NT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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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植荃, Chih-chuan FAN

Project Assistant, IT Engin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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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子潁, Tzu-ying YANG

Project Assistant, IT Engin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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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詩淳, Sieh-Chuen Huang

Project Collabrator, Co-Author
schhuang@ntu.edu.tw
Professor, College of Law, NTU
Director of Lab. of Legal Analitics, N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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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成員, The Cat

Lab Memb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