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隨機抽出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更正如下:(一)犯罪事實欄一第5 行之「飲用過量後,明知」應更正為「飲用啤酒後,」;第12行之「貿然變換車道」應更正為「貿然減速致車輛打滑」;第16行之「上午11時2 分許,測得」應更正為「上午11時7 分許測得」;第18行之「至少為每公升0.348 毫克」應更正為「達每公升0.352 毫克」。(二)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7行之「3 小時又2 分鐘(182 分鐘)」應更正為「3 小時又7 分鐘(187 分鐘)」;第29行之「每公升0.296 毫克」應更正為「每公升0.352 毫克」;第31行之「0.19毫克+0.052 毫克×182/60≒0.348 毫克」應更正為「0.19+0.052 ×(187 ÷60)≒0.352 」。二、審酌被告飲酒後貿然駕駛自用小貨車於國道高速公路,並已肇事致生實害,顯見其嚴重漠視交通安全,對用路大眾之生命、身體及財產造成危害甚鉅,兼衡其已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前案紀錄(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再次違犯本罪,足見其無視法令禁制,未能確實反思悔悟,與坦承犯行之態度,暨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自承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速偵字第537 號卷第9頁、第13頁),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一、林金波自民國107 年7 月20日16時許起至17時許止,在臺東縣臺東市勝利街某小吃店,飲用啤酒後,竟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貨車上路。嗣於107 年7 月20日17時40分許,林金波行經臺東縣臺東市民航路與太原路一段之交岔路口時,因意識、操控能力受體內酒精影響,不慎自後追撞陳秀珍所駕駛、同行向停等紅燈之車牌號碼: 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復使該車輛向前推撞朱育汶所駕駛併搭載其子邱柏融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致陳秀珍受有左眼球刮傷之傷害、邱柏融受有眼角擦傷、膝蓋瘀青之傷害(所涉過失傷害罪嫌,均未據告訴);其後警方據報到場處理,並察得林金波身上帶有明顯酒氣,乃復於同(20)日18時27分,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6毫克,而查悉上情。二、案經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理由一、上開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事實,均據被告林金波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證人陳秀珍、朱育汶各於警詢時之證述、臺東縣警察局呼氣酒精濃度檢測確認單、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臺東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含照片12張)、現場繪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 份在卷可稽,自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之自白係與事實相符,亦有上開證據可資補強,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事實欄一所載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禁止駕車業經政府、大眾傳播媒體宣導多時,被告猶置若罔聞,逕於酒後駕車上路,顯漠視所為於公眾道路交通往來安全之潛在危害,尤其為警所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6毫克,更因而生有如事實欄一所載之具體交通肇事情節,違反交通義務程度自屬重大,所為確屬可議;另念被告前未有何因案經科處罪刑暨執行完畢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考,素行良好,且自始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非差;兼衡被告職業為自由業、教育程度國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參卷附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調查筆錄、個人戶籍資料)及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類型(自用小客貨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章志豪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前有一次酒駕前科,竟再次於飲酒後,吐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99毫克,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一般道路上,不但漠視自身安全,亦增加其他用路人無端風險,且交通事故動輒造成死傷,其潛在危害不言可喻,況當前立法政策就酒駕行為加重刑罰屢經各媒體大力宣導,其率爾違犯刑律,顯係缺乏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尊重,本不宜寬貸,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此次酒駕行為幸未造成其他用路人之具體損害結果、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