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慧酒駕量刑估計系統

AI DUI Sentencing Estimate System

本網頁展示台灣大學法律資料分析研究室與台灣師範大學數位人文研究室之研究成果。 研究室使用司法院所公開釋出的判決書作為訓練資料,運用自然語言處理+深度學習技術建立人工智慧模型,針對酒駕案件(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 DUI)預測可能的判決結果,提供讀者參考。 本研究目前使用的是單純酒駕判決(刑法§185-3條第1項第1款),因此不包含其他致人於傷、致人於死,或吸毒駕車。 因其運算方法與數據,本研究亦有研究限制,詳情可參閱後附學術論文,AI模型運算結果僅供學術討論。如有指教、回饋或合作需求,請洽:hlshao2@gmail.com。

使用方法:
一、請於下列框框中輸入「酒駕相關情狀」的任意文字,可以是虛構的或真實的,例如「某某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車上路。」
二、按下「計算」,得到人工智慧所預估之數值。
三、使用者可以加入任意資訊。如「經查為累犯」等等,觀察其異同。
四、在下面部分,本網頁隨機提供了一些以往判決中的案例與「事實情狀」,以及其實際判案結果,提供參考。

後記: 「酒駕」案件是台灣重要的社會議題之一,也是法律實踐與社會意識的重要接點。 尤其是發生酒駕重大傷亡事件之際,更是會有很多的社會辯論以及修法呼聲。研究室成員期望能提供此議題的實證研究,同時關心社會。(2021.12)

量刑估計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上格輸入情狀: 某某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車上路。經查為累犯。

模型展示說明影片

相關學術論文1: 邵軒磊,2021/5, 人工智慧與酒駕刑度估計──深度學習卷積神經網路量刑模型之實踐, 月旦法學雜誌。
相關學術論文2: 黃詩淳、邵軒磊,2020/3, 以人工智慧讀取親權酌定裁判文本--自然語言與文字探勘之實踐,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相關學術論文3: 黃詩淳、邵軒磊,2017/11,運用機器學習預測法院裁判: 法資訊學之實踐, 月旦法學雜誌。

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交簡字第11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5年8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本院審酌下列事項為量刑之依據,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一)、被告吐氣之酒精濃度數值達每公升0.46毫克。(二)、被告酒後騎乘機車所行駛之道路為市區道路。(三)、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酒後駕車之事實。(四)、被告前有1次酒駕前科,經本院於105年5月12日以105年度交簡字第11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五)、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貧寒之生活狀況(見警卷第1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一、周靖凱於民國106 年11月20日5 時許至7 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內飲用啤酒,致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後,竟仍不顧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基於酒後駕車致交通公共危險之故意,於同日7 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欲返回住處,行經臺南市○○區○○○街00號前,因騎車機車未配戴安全帽且行車不穩而為警攔查,發現其渾身酒氣,遂當場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7 時59分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8毫克而查悉上情。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理由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周靖凱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見警卷第1 頁至第4 頁、偵卷第9 頁至第9 頁反面),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臺南市○○○○○○○○○道路○○○○○○○○○○○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及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5 頁至第7 頁、第11頁至第12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二)另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182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嗣被告、檢察官均提起上訴,再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上字第7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並於106 年11月13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 頁至第4 頁反面),其於受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三)爰審酌被告於警詢時坦認知悉酒後駕車係違法行為等語(見警卷第3 頁),顯見其對於酒後駕車足以造成注意能力減低,提高重大違反交通規則之可能應有認識,卻輕忽危險駕駛可能造成死傷結果,於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狀態,猶貿然為危險駕駛行為,而罔顧自身與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所為實無足取,惟念其犯後尚知坦認犯行,尚非毫無悔意,且未肇事,再前無任何酒後駕車之前案紀錄,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兼衡其受測時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8毫克,暨其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目前從事服務業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1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期自省。...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 行「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取締酒後駕車酒精測定紀錄表」,應予補充更正為「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取締酒後駕車酒精測試值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核被告DARSONO SUNGKON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項第1 款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本院審酌酒後駕車之危害及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學校教育、政令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介紹傳達各界週知多年,被告對於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詎被告仍於飲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猶以其本案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0毫克情形下,仍貿然駕車上路,不啻對他人已產生立即侵害之危險,亦自陷於危險狀態中,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暨於警詢時自陳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 見偵卷第5 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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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軒磊, Hsuan-lei SHAO

Project Director, Corresponding Author
hlshao2@gmail.com
Associate Professor, DEAS, NT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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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植荃, Chih-chuan FAN

Project Assistant, IT Engin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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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子潁, Tzu-ying YANG

Project Assistant, IT Engin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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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詩淳, Sieh-Chuen Huang

Project Collabrator, Co-Author
schhuang@ntu.edu.tw
Professor, College of Law, NTU
Director of Lab. of Legal Analitics, N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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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成員, The Cat

Lab Memb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