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隨機抽出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吳佳融於民國107年7月6日23時許,在屏東縣屏東市中山路上之「知音卡拉OK店」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翌(7)日1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時30分許,吳佳融騎車沿同市勝利路由西往東直行至與仁愛路之交岔路口時,不慎與李鈺祥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李鈺祥未受傷)。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於同日1時54分許對吳佳融施以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8毫克,而悉上情。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吳佳融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李鈺祥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調查報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屏東縣○○○○○○○○○道路○○○○○○○○○○○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照片等件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客觀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真實量刑數值: 6月以上
判決記載: 事實一、劉國龍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交簡字第6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2 月8 日入監執行,於106 年5 月25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劉國龍於107 年5 月22日下午5 時至5 時30分許,在其位於宜蘭縣○○鄉○○路0 段000 巷00弄00號之住處,飲用啤酒後,明知服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飲酒後導致其注意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若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道路上,隨時有致他人死、傷之危險,而當時其已處於吐氣所含酒精成分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狀態,於同日晚間6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從上開處所出門,嗣於同日晚上7 時許,在宜蘭縣○○鎮○○路000 巷0 弄0 號前,經警攔檢查獲,並於同日晚上7 時19分許,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7毫克。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一、本案被告劉國龍所犯之罪,並非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而被告就被訴事實已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1 紙顯示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為每公升0.67毫克情形附卷可佐(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4 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已經證明,應予依法論科。...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如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犯罪事時欄第1列應補充「謝進豐前於民國103年間,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交簡字第452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於104年9月1日易服社會勞動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悟」外,其餘均引用附件之記載。二、核被告謝進豐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有如前述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之前科紀錄,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