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慧酒駕量刑估計系統

AI DUI Sentencing Estimate System

本網頁展示台灣大學法律資料分析研究室與台灣師範大學數位人文研究室之研究成果。 研究室使用司法院所公開釋出的判決書作為訓練資料,運用自然語言處理+深度學習技術建立人工智慧模型,針對酒駕案件(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 DUI)預測可能的判決結果,提供讀者參考。 本研究目前使用的是單純酒駕判決(刑法§185-3條第1項第1款),因此不包含其他致人於傷、致人於死,或吸毒駕車。 因其運算方法與數據,本研究亦有研究限制,詳情可參閱後附學術論文,AI模型運算結果僅供學術討論。如有指教、回饋或合作需求,請洽:hlshao2@gmail.com。

使用方法:
一、請於下列框框中輸入「酒駕相關情狀」的任意文字,可以是虛構的或真實的,例如「某某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車上路。」
二、按下「計算」,得到人工智慧所預估之數值。
三、使用者可以加入任意資訊。如「經查為累犯」等等,觀察其異同。
四、在下面部分,本網頁隨機提供了一些以往判決中的案例與「事實情狀」,以及其實際判案結果,提供參考。

後記: 「酒駕」案件是台灣重要的社會議題之一,也是法律實踐與社會意識的重要接點。 尤其是發生酒駕重大傷亡事件之際,更是會有很多的社會辯論以及修法呼聲。研究室成員期望能提供此議題的實證研究,同時關心社會。(2021.12)

量刑估計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上格輸入情狀: 某某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車上路。經查為累犯。

模型展示說明影片

相關學術論文1: 邵軒磊,2021/5, 人工智慧與酒駕刑度估計──深度學習卷積神經網路量刑模型之實踐, 月旦法學雜誌。
相關學術論文2: 黃詩淳、邵軒磊,2020/3, 以人工智慧讀取親權酌定裁判文本--自然語言與文字探勘之實踐,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相關學術論文3: 黃詩淳、邵軒磊,2017/11,運用機器學習預測法院裁判: 法資訊學之實踐, 月旦法學雜誌。

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鄭力仁前於民國102 年間,因酒後駕車違反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交簡字第42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甫於103 年6 月18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其於107年2 月4 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住處飲用58度高粱酒,之後休息至下午2 時30分許,於下午3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出外拜訪友人。嗣於下午4 時30分許離開,於晚上6 時26分沿臺南市北區育德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北安路一段交岔路口前,不慎追撞同向在其前方由謝宇忠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致謝宇忠再因此推撞對向由楊子霈所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楊子霈因此受傷送醫(未據告訴)。後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當場對其以酒精測試器測試,於晚上7 時14分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9毫克。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以證明:(一)、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二)、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一)(二)、事故現場照片35張、治安影像系統擷取畫面、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車號00-0000號、5802-UG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車號000 -000 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同法第273 之2 之規定,本件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第6 行應補充為「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關於警對被告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之時間應補充為「於同日晚間8 時33分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之理由(一)核被告簡婉婷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二)爰審酌被告前曾於民國105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投交簡字第48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2年(期間自105年11月29日起至107年11月28日止)之前案素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竟仍無視於政府一再宣導不要酒後駕車之政令宣導,於前案期間,恣意於酒後無照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漠視社會大眾權益,對於交通安全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且確因而不慎自撞肇事,惟幸未導致其餘無辜用路人死傷。並考量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1毫克,及尚知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自述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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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軒磊, Hsuan-lei SHAO

Project Director, Corresponding Author
hlshao2@gmail.com
Associate Professor, DEAS, NT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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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植荃, Chih-chuan FAN

Project Assistant, IT Engin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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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子潁, Tzu-ying YANG

Project Assistant, IT Engin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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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詩淳, Sieh-Chuen Huang

Project Collabrator, Co-Author
schhuang@ntu.edu.tw
Professor, College of Law, NTU
Director of Lab. of Legal Analitics, N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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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成員, The Cat

Lab Memb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