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隨機抽出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謝○○於民國107 年9 月9 日晚間7 時許起至同日晚間8 時許止之期間,在嘉義縣○○鄉夜市飲用枸杞酒,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情形,竟仍於同日晚間8 時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嘉義縣○○鄉中山路之友人家泡茶聊天,於同日晚間10時10分許,再從該友人家騎乘機車上路欲返家,於同日晚間10時25分行經嘉義縣○○鄉○○路380 巷53號前時,不慎碰撞陳○○停放於路旁之自用小客車,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於同日晚間10時33分對謝○○實施酒精測定,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4毫克,始悉上情。案經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二、證據名稱:(一)被告謝○○於警詢、偵訊之自白。(二)證人陳○○於警詢時之證述(三)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現場照片。(四)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張文良於民國107年2月4日晚上11時至翌日深夜2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巷0號7樓之居處飲用高粱酒後,明知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未待體內酒精濃度消退,即基於公共危險之犯意,於同月5日上午6時2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上路。嗣於該日上午6時30分許,行經臺北市萬華區西寧南路與忠孝西路口時,經員警攔檢稽查並當場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8毫克而查悉上情。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文良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均坦承不諱(見速偵卷第5至6、23頁),並有吐氣酒精濃度測定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附卷可稽(見速偵卷第10、11、19頁),是被告上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殷錦民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政府一再宣導不得酒後駕車之觀念,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92毫克之情況下,猶貿然駕駛自用小貨車上路,不僅漠視自己安危,亦罔顧公眾之生命、身體安全,實有可議之處。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認錯、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