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隨機抽出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6毫克,仍執意駕駛車輛,其行為對於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兼衡被告之素行(參本院卷之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職業、家境等行為人生活狀況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犯罪事實:(一)李枉鍇於民國107年9月2日下午4時30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福興鄉外中街之住處飲用保力達藥酒後,仍於同日下午4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欲搭載友人前往其租屋處。嗣於同日下午4時46分許,因違規闖越紅燈,於彰化縣福興鄉番花路與橫圳巷口為警攔查,並於下午5時9分許進行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8毫克,而悉上情。(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二、證據名稱:(一)被告李枉鍇於警詢、偵訊之自白。(二)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各1紙、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紙。...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邱文妹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2年5月4日徒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警惕,於107年4月19日上午9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14樓居處飲用米酒後,明知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依法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中午12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中午12時40分許,行經高雄市左營區自由三路與大中二路之交岔路口時,因闖越紅燈為警攔查,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8毫克,而悉上情。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邱文妹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而不能安全駕駛罪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為求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之發生,102年6月13日公布生效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已增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以每公升0.25毫克作為酒精濃度標準值,並依此為「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有該條文之修法理由可參。本案被告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8毫克,已超過法定標準值,依上說明,自有法定「不能安全駕駛」之情事。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