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隨機抽出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院認定被告楊松岩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5行關於「機車」之記載後應補充「於16時21分,」;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2至3行關於「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暨調查報告表」之記載應更正為「肇事現場略圖、車輛肇事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一)、(二)」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於飲酒後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高達238.41mg/dl(即百分之0.238),已超出血液中酒精濃度百分之0.05之標準值甚多,仍執意騎乘機車上路,因而不慎自摔而肇事受傷,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一、陳裕誠於民國106年8月12日15時許起至同日18時許止,在臺中市太平區宜欣路上某友人住處,飲用啤酒後,可預見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不顧其注意力及操控力可能因酒精作用影響而降低,仍於同日23時20分許,騎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3時30分許,行經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3段與樹孝路交岔路口,因行車搖晃不定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濃郁酒味且面帶酒容,遂於翌(13)日0時7分許,對其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59毫克,始悉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理由一、上揭...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一、劉昀旂於民國107年6月10日上午2時許,在臺南市○○區○○路○段00號素食店內,飲用啤酒,致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其知悉飲酒過量無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及酒後騎車具有高度肇事危險性,竟於同日上午3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185號輕型機車搭載友人上路,行經臺南市○○區○○路○段00號前,因搭載之友人未戴安全帽,為警攔查;經警發覺劉昀旂身上有酒味,乃對劉昀旂實施酒測,測得劉昀旂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0毫克,而悉上情。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理由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劉昀旂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復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民權所酒駕公共危險當事人酒精紀錄、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核被告劉昀旂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