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慧酒駕量刑估計系統

AI DUI Sentencing Estimate System

本網頁展示台灣大學法律資料分析研究室與台灣師範大學數位人文研究室之研究成果。 研究室使用司法院所公開釋出的判決書作為訓練資料,運用自然語言處理+深度學習技術建立人工智慧模型,針對酒駕案件(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 DUI)預測可能的判決結果,提供讀者參考。 本研究目前使用的是單純酒駕判決(刑法§185-3條第1項第1款),因此不包含其他致人於傷、致人於死,或吸毒駕車。 因其運算方法與數據,本研究亦有研究限制,詳情可參閱後附學術論文,AI模型運算結果僅供學術討論。如有指教、回饋或合作需求,請洽:hlshao2@gmail.com。

使用方法:
一、請於下列框框中輸入「酒駕相關情狀」的任意文字,可以是虛構的或真實的,例如「某某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車上路。」
二、按下「計算」,得到人工智慧所預估之數值。
三、使用者可以加入任意資訊。如「經查為累犯」等等,觀察其異同。
四、在下面部分,本網頁隨機提供了一些以往判決中的案例與「事實情狀」,以及其實際判案結果,提供參考。

後記: 「酒駕」案件是台灣重要的社會議題之一,也是法律實踐與社會意識的重要接點。 尤其是發生酒駕重大傷亡事件之際,更是會有很多的社會辯論以及修法呼聲。研究室成員期望能提供此議題的實證研究,同時關心社會。(2021.12)

量刑估計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上格輸入情狀: 某某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車上路。經查為累犯。

模型展示說明影片

相關學術論文1: 邵軒磊,2021/5, 人工智慧與酒駕刑度估計──深度學習卷積神經網路量刑模型之實踐, 月旦法學雜誌。
相關學術論文2: 黃詩淳、邵軒磊,2020/3, 以人工智慧讀取親權酌定裁判文本--自然語言與文字探勘之實踐,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相關學術論文3: 黃詩淳、邵軒磊,2017/11,運用機器學習預測法院裁判: 法資訊學之實踐, 月旦法學雜誌。

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如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證據部分補充「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1紙」外,其餘均引用附件之記載。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罪。爰審酌酒後駕車足以造成注意能力減低,提高重大違反交通規則之可能,而酒後不應駕車之基本觀念,已透過電視、報紙、廣告等各類媒體廣為宣傳,被告對於酒後不應駕車,及酒後駕車之危險性,應知之甚詳,卻輕忽酒後危險駕駛可能造成死傷結果而仍為危險駕駛行為,嚴重危及自己及他人生命、身體法益。在飲酒後已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貿然騎乘重型機車上路,危害公眾之行車安全,所為確屬不該,復參酌被告本次係初犯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罪,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5毫克,且因酒後精神不濟,致與洪卿榮所駕駛之自小客車發生碰撞,已造成交通往來安全之危險,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認良好,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為普通重型機車,其危險性較自小客車為低,暨考量被告自陳患有重聽,並提出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可參,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二、核被告黃秀妹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與執行完畢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黃軍琪於民國107 年4 月30日23時至翌(5 月1 日)日3 時許,在高雄市新興區某酒吧飲用酒類後,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107 年5 月1 日8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8 時47分許,行經高雄市林園區鳳林路1 段42巷口時,不慎與劉榮茂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經警據報前來,並於同日9 時21分許施以檢測,測得黃軍琪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1毫克後,始悉上情。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軍琪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林園分隊酒精濃度測定值(見警卷第6 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見警卷第8 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見警卷第3 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見警卷第9 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各1 份(見警卷第10頁至第11頁背面)、交通事故照片7 張(見警卷第13至第14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警卷第20頁)附卷可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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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軒磊, Hsuan-lei SHAO

Project Director, Corresponding Author
hlshao2@gmail.com
Associate Professor, DEAS, NT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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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植荃, Chih-chuan FAN

Project Assistant, IT Engin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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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子潁, Tzu-ying YANG

Project Assistant, IT Engin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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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詩淳, Sieh-Chuen Huang

Project Collabrator, Co-Author
schhuang@ntu.edu.tw
Professor, College of Law, NTU
Director of Lab. of Legal Analitics, N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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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成員, The Cat

Lab Memb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