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隨機抽出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事實:李富棋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107 年4 月13日晚上6 時30分至7 時許間,在彰化縣二林鎮某工地內飲用啤酒若干後,先搭車返回其老闆位於雲林縣虎尾鎮頂溪里聖母宮附近之住處,再於同日晚上7 時50分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晚上7 時53分許,行經雲林縣虎尾鎮雲158 線公路與清雲路交岔路口時,因所騎乘之上開機車裝有煞車閃爍器而為警攔查,並於同日晚上8 時3 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2毫克,始悉上情。二、證據:(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二)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三)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四)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五)被告李富棋坦白承認上述事實之警詢、偵訊筆錄。...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陳慶哲於民國107年9月11日17時許,在屏東縣九如鄉某田地飲用啤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7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上路。嗣於同日17時56分許,陳慶哲駕駛上開自用小貨車,行經屏東縣○○鄉○○路00巷00號前時,不慎與陳佩萱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於同日18時16分許對其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8毫克。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二、證據名稱:(一)被告陳慶哲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二)員警偵查報告、屏東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二)、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現場蒐證照片等。...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案認定被告劉錦生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5毫克情形下,仍執意騎車上路,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輕;且其甫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為警於107年2月28日當場查獲(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7年度交簡字第9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107年6月26日確定,於107年12月11日易服社會勞動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見卷附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於本案並不構成累犯),猶不知悔改,竟於同年再為本案相同之犯行,顯然心存僥倖,欠缺守法意識,實不宜寬貸;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情節、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