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隨機抽出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二、審酌被告於飲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4毫克,已達微醉之酒醉狀態下,仍騎乘電動腳踏車上路,顯置大眾行車之安全於不顧,所造成公共危險程度非輕,念及被告本件酒後駕車係初犯,且未肇事致生自己或他人之具體損害,暨兼衡其犯罪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復斟酌被告於警詢時自述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經此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以勵自新,並觀後效。又為使被告能記取教訓,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以勵自新。...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審酌被告飲酒後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且血液中酒精濃度高達百分之0.167 ,並已肇事致生實害,顯見其嚴重漠視交通安全,對用路大眾之生命、身體及財產造成危害甚鉅,兼衡其已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前案紀錄(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再次違犯本罪,足見其無視法令禁制,未能確實反思悔悟,與固坦承犯行、惟不願配合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之態度,暨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領有低收入戶證明書、中度身心障礙證明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39頁、第47頁至第48頁),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李佳祥於民國107年6月10日19時至20時許,在其位於屏東縣○○鄉○○路00巷0號住處飲用啤酒及高粱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竟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0時55分許,行經屏東縣屏東市頂柳路539巷時,因面有酒容而為警攔查,發現其身有酒味,並於同日21時1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5毫克,始悉上情。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警員偵查報告、酒精濃度測試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