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隨機抽出
真實量刑數值: 6月以上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犯罪事實:黃順和前於民國104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原交易字第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入監執行後,於105 年8 月25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107 年2月14日上午10時許至同日下午4 時許,在桃園市八德區麻園社區內飲用酒類後,竟基於公共危險之犯意,於同日下午4時45分許,自上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4 時55分許,行經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2段583 巷145 弄口時,為警攔檢盤查,經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5毫克,始悉上情。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二、證據名稱:(一)被告黃順和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趙繼忠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爰審酌政府一再誡令酒後不得駕車及積極宣導、取締,且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酒後駕車造成無辜民眾死傷之新聞,堪認被告對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之危險性,應有所認識,竟仍漠視自身安危,且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而處於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狀態下,猶駕車行駛在道路上,已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並參酌被告該次測得之呼氣所含酒精濃度、犯後供認不諱、自承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陳德隆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罪。爰審酌被告前已有1 次公共危險(酒後駕車)之前科記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惟其仍不知警惕,竟再次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8克之狀態下,仍執意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除不顧己身安全外,更一再漠視往來公眾之人身安全,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本次違法行為並未肇生交通事故,暨其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以及其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