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慧酒駕量刑估計系統

AI DUI Sentencing Estimate System

本網頁展示台灣大學法律資料分析研究室與台灣師範大學數位人文研究室之研究成果。 研究室使用司法院所公開釋出的判決書作為訓練資料,運用自然語言處理+深度學習技術建立人工智慧模型,針對酒駕案件(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 DUI)預測可能的判決結果,提供讀者參考。 本研究目前使用的是單純酒駕判決(刑法§185-3條第1項第1款),因此不包含其他致人於傷、致人於死,或吸毒駕車。 因其運算方法與數據,本研究亦有研究限制,詳情可參閱後附學術論文,AI模型運算結果僅供學術討論。如有指教、回饋或合作需求,請洽:hlshao2@gmail.com。

使用方法:
一、請於下列框框中輸入「酒駕相關情狀」的任意文字,可以是虛構的或真實的,例如「某某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車上路。」
二、按下「計算」,得到人工智慧所預估之數值。
三、使用者可以加入任意資訊。如「經查為累犯」等等,觀察其異同。
四、在下面部分,本網頁隨機提供了一些以往判決中的案例與「事實情狀」,以及其實際判案結果,提供參考。

後記: 「酒駕」案件是台灣重要的社會議題之一,也是法律實踐與社會意識的重要接點。 尤其是發生酒駕重大傷亡事件之際,更是會有很多的社會辯論以及修法呼聲。研究室成員期望能提供此議題的實證研究,同時關心社會。(2021.12)

量刑估計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上格輸入情狀: 某某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車上路。經查為累犯。

模型展示說明影片

相關學術論文1: 邵軒磊,2021/5, 人工智慧與酒駕刑度估計──深度學習卷積神經網路量刑模型之實踐, 月旦法學雜誌。
相關學術論文2: 黃詩淳、邵軒磊,2020/3, 以人工智慧讀取親權酌定裁判文本--自然語言與文字探勘之實踐,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相關學術論文3: 黃詩淳、邵軒磊,2017/11,運用機器學習預測法院裁判: 法資訊學之實踐, 月旦法學雜誌。

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院認定被告劉清林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19時許」應更正、補充為「夜間7時至同日時10分許之期間內」,第4行「同日19時25分許前之不詳時點」應更正、補充為「於同日夜間7時10至25分之期間內某時」、第7行「並」之記載後補充為「同日夜間7時42分許,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泰山派出所內,」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應適用之法條:(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二)被告前揭犯罪之科刑,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無視其行為對己身及其他用路人所生危險,罔顧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所為非是;復酌酒醉駕車,法所嚴禁,並經政府機關廣泛宣導,被告對此當有知悉,竟仍於飲酒後騎乘機車上路,足見其守法觀念不足;兼考量其自承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警卷第3頁)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尚可;並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依其犯罪情節、前揭資力情況等節,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三)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考量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初犯此罪,犯罪後亦知其所為非是、坦承犯罪,勇於面對刑責,顯見被告尚知自省,堪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被告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2年,以勵自新。又為促被告記取教訓,按其犯罪情節並參酌被告資力,本院認除上開之宣告外,另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又此部分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受之宣告,而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事實:賴志三於民國107年4月1日凌晨0時至同日凌晨2時許,在屏東縣屏東市勝利路某快炒店飲用啤酒後,明知自己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會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竟基於酒後不能安全駕駛之犯意,於同日上午5時30分許,自上開地點,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上。嗣於同日上午5時33分許,行經屏東縣屏東市勝利路與信義路口時,因行車搖晃,經警攔查發覺酒味濃厚,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3毫克。二、證據名稱:(一)被告於警、偵訊之自白(見警卷第4頁、偵卷第7頁)。(二)警員劉邦玄於107年4月1日製作之偵查報告、酒精濃度測試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頁、第11頁)。...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一、林世偉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23時32分前某時,在不詳地點飲酒後,明知服用酒類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23時32分許,行經臺南市官田區隆田里南62線吉義高幹66右3電桿前時,不慎撞擊路樹及上揭電桿,致受有傷害被送醫救治。警據報前往處理,並委由醫護人員對林世偉抽血檢驗,測得其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分升159毫克(換算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159,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95毫克)。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理由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世偉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有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藥毒物檢驗報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酒精濃度換算表、酒精濃度含量換算公式、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以及現場照片16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後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之罪。(二)量刑審酌被告於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且發生交通事故,幸未殃其他人,然實已嚴重影響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誠屬不該。又被告所測得之血液中酒精濃度數值達百分之0.159,違法程度非屬輕微。惟被告先前未有科刑紀錄,素行尚屬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再念及被告於案發後能對於犯行坦認,仔細交代過程,犯後態度亦屬良好,復兼衡其警詢中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就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刑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宣告之說明1.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揭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本案被告酒後駕車且發生車禍之行為雖屬不當,應予非難,然而本院考量被告因此於第一時間即被送往醫院急診救治,於106年10月31日入院後,直至同年12月25日方出院,期間長達近2個月;被告並受有頭部損傷、肝臟裂傷、胸壁挫傷、臉部開放性傷口1.5公分併多處挫擦傷、下巴撕裂傷3公分、雙上肢挫擦傷、雙下肢挫擦傷、腹部挫擦傷等傷害;直至107年6月28日,距離酒駕行為已逾近8個月之久,被告仍受有左側中大腦動脈梗塞性中風併運動型失語症之傷害,警詢中呈現表達困難的情況,此有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2份以及被告警詢筆錄1份在卷可證。2.再者,根據被告本案行為時之酒精濃度、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種類、前案紀錄、損害情形以及犯後態度,實務上所量處的刑度大抵落於有期徒刑2至3月間,如有併科罰金,金額亦介於新臺幣(下同)1萬元至2萬元間,此有司法院不能安全駕駛罪量刑資訊系統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憑,而本案檢察官在考量各情後,亦選擇對被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3.據此,可認本案被告因酒駕自撞在身體健康上所承受的痛苦,其代價實已遠超過實務上對其違法行為所可能量處之自由刑度。再參以被告因酒駕車禍,導致其所駕駛之上揭自用小客車的車體嚴重變形,財產上亦受有嚴重的不利益,此有上揭現場照片在卷可參。4.最後考量被告行為時年僅23歲,以及其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其他一切具體情況後,本院認為,被告實際上已因為本案之酒駕行為,承受充分的不利益與教訓,飲酒的歡愉以及酒後駕車的便利,其利益已遠不及所要付出的代價,被告顯然比同樣觸法而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人,更能清楚、感受到酒駕之違法性及嚴重性,已無再直接執行刑罰的必要,本院願意相信被告從今以後會謹慎而行,所以決定給予其改過自新的機會。因此,本院對被告前揭所宣告之3個月有期徒刑以及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以暫不執行為適當。5.然而,為有效督促被告遵守法律規定,避免其將來再度觸法,有必要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對被告宣告5年。另外,因為被告已因本案行為付出嚴重代價,蒙受身體健康及財產上的損失,也比同樣違法的行為人,對於法律禁止酒駕的要求體會更深,所以沒有再給予被告其餘負擔之必要性,附此敘明。...

this is author picture

邵軒磊, Hsuan-lei SHAO

Project Director, Corresponding Author
hlshao2@gmail.com
Associate Professor, DEAS, NTNU
this is author picture

范植荃, Chih-chuan FAN

Project Assistant, IT Engineer

this is author picture

楊子潁, Tzu-ying YANG

Project Assistant, IT Engineer
this is author picture

黃詩淳, Sieh-Chuen Huang

Project Collabrator, Co-Author
schhuang@ntu.edu.tw
Professor, College of Law, NTU
Director of Lab. of Legal Analitics, NTU.

this is author picture

實驗室成員, The Cat

Lab Memb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