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隨機抽出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許志強於民國106年3月31日晚間10時許,在高雄市岡山區某友人住處飲用高粱酒後,明知飲用酒類將使注意力及反應力有所降低,致無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可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11時30分許,行經高雄市橋頭區三民路與南溝路交岔路口時,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1毫克,而悉上情。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許志強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橋頭所酒精測試報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而不能安全駕駛罪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為求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之發生,102年6月13日公布生效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已增訂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作為酒精濃度標準值,並依此為「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有該條文之修法理由可參。本案被告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1毫克,已超過法定標準值,依上說明,自有法定「不能安全駕駛」之情事。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蔣正雄於民國105年11月8日晚間10時15分許,在高雄市左營區左營大路某卡拉OK店內飲用啤酒後,明知飲用酒類將使注意力及反應力有所降低,致無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可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10時20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0號前時,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9毫克,而悉上情。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蔣正雄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濃度測試值單、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而不能安全駕駛罪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為求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之發生,102年6月13日公布生效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已增訂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作為酒精濃度標準值,並依此為「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有該條文之修法理由可參。本案被告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9毫克,已超過法定標準值,依上說明,自有法定「不能安全駕駛」之情事。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一、陳文俊於民國107年7月27日16時許至17時許,在其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之3居所飲用啤酒後,至同日23時許,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仍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駕駛牌照號碼9426-UZ號自小客車行駛在道路上。嗣於107年7月28日0時10分許,行經臺中市大里區德芳路與國光路口為警攔檢,員警發現其身上有酒味,於同日0時16分許對其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9毫克,因而查獲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一、上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