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隨機抽出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欄:(二)「酒精測定紀錄表」應更正為「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6毫克,仍執意駕駛車輛,其行為對於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兼衡被告之素行(參本院卷之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職業、家境等行為人生活狀況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馬駿於民國107年7月8日14時許,在其位於屏東縣○○○鄉○○路○段00巷0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屏東縣○○○鄉○○路00巷00號)之住處飲用啤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猶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5時1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5時15分許,行經屏東縣三地門鄉台24線與屏185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85線)路口處,因騎車手持啤酒罐及行車不穩為警攔查,並於同日15時21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2毫克,而查悉上情。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馬駿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偵查報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酒精測試報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戴文忠於民國107年5月11日23時許起,在高雄市鳳山區保泰路某釣蝦場內飲用酒類後,明知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基於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翌日(12日)3 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行駛。嗣於同日3時50分許,行經高雄市鳳山區頂明路路燈過埤279 前時,因不勝酒力自摔倒地,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委託國軍高雄總醫院於該日5時2分許對其抽血檢測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為196mg/ dl(百分之0.196,換算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98毫克),始悉上情。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戴文忠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國軍高雄總醫院一般生化檢驗報告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各1 份、現場照片7 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件在卷可稽。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