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隨機抽出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二、核被告郭聖宗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且前於民國107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速偵字第110 號予以緩起訴處分,現仍在緩起訴期間,猶不知記取教誨,竟仍於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5毫克之酒醉情況下,再犯本件犯行,顯然漠視自己、他人及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所為誠屬不該,本不宜寬貸;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未發生交通事故,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犯罪事實:(一)王嘉營於民國107 年6 月16日下午1 時許,在宜蘭縣宜蘭市女中路某工地飲酒後,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下午5 時35分許,行經宜蘭縣○○市○○路000 號時,為警攔檢查獲,並於同日下午5 時41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1毫克,始悉上情。(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二、證據:(一)被告王嘉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二)呼氣酒精濃度檢測單1 份。...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吳淑堅於民國107 年3 月24日下午1 時至同日下午1 時30分許間,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街00巷0 號3 樓居所內飲用參茸酒1 瓶後,知悉飲酒後將導致其注意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若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上,隨時有致他人死、傷之危險,且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成分超過法定限制標準,即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上,竟基於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相當程度,而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犯意,於飲酒後之同日下午5 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5 時27分許,行經臺中市梧棲區文昌路、文化路1 段交岔路口時,因有闖越紅燈之情形,為執行巡邏勤務之員警攔查後,因發現吳淑堅散發酒味,乃於同日下午5 時30分許對吳淑堅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44毫克,而查悉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被告吳淑堅前於本案偵查中始終自白犯罪,經本院審酌其本案犯罪情節,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於92年2 月6 日修正之立法理由:「依原條文第二項規定,經『法院』訊問,被告自白,始可將通常程序改為簡易程序,則於法院以外之人詢問被告,而被告自白時,可能即無法依本條第二項之規定,將通常程序改為簡易程序,爰就本條第二項為文字之修正,以加強本條第二項之適用。」及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 條之規定,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二、上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