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隨機抽出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陳進剛於民國107年9月19日上午11時至同日下午1時許,在屏東縣鹽埔鄉振興村某處飲用保力達藥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猶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1時20分許,行經屏東縣鹽埔鄉中正路與中華路口,因騎車未戴安全帽,為警攔查,發現其散發酒味,並於同日下午1時35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而查悉上情。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進剛(下稱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鹽埔分駐所警員調查報告、酒精濃度測試報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楊明哲於民國107年6月13日19時許,在高雄市鳥松區中正路某鴨肉店飲用高粱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20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上。於同日21時3分許,行經高雄市鳥松區恆山巷與長青街口時,因闖越紅燈而為警攔停稽查,經警發覺其散發酒味,並於同日21時19分許當場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含量達0.62毫克,始知悉上情。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準備程序坦承不諱(見警卷第1-4頁、偵卷第13-14頁、本院卷第41、57頁),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酒精測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各1份等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4-16頁),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應補充「王秉鴻基於公共危險之犯意」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二、核被告王秉鴻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