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隨機抽出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服用酒類後,仍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貨車上路,除危及己身安危,亦罔顧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並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造成極大之潛在危險,顯係缺乏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尊重,且被告為警攔檢後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2毫克,應予非難。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審酌被告此次酒駕行為幸未造成其他用路人之具體損害,兼衡被告於警詢暨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所示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方茂林於民國106 年12月9 日晚間11時許,在高雄市某餐飲店內飲用酒類後,明知其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翌(10)日凌晨2 時許,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在高雄市○○區○○○路00號前為警攔查,並於同日凌晨3 時15分許,經警對方茂林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結果為0.67MG/L ,始查悉上情。二、前揭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試報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洪仁法於民國107年4月21日20時10分至21時30分許,在屏東縣○○鎮○○○路00○0號住處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竟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22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2時35分許,行經屏東縣東港鎮船頭路段,因未戴安全帽為警攔查,發覺其身有酒味,並於同日22時38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9毫克,始悉上情。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員警偵查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及蒐證照片共4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