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慧酒駕量刑估計系統

AI DUI Sentencing Estimate System

本網頁展示台灣大學法律資料分析研究室與台灣師範大學數位人文研究室之研究成果。 研究室使用司法院所公開釋出的判決書作為訓練資料,運用自然語言處理+深度學習技術建立人工智慧模型,針對酒駕案件(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 DUI)預測可能的判決結果,提供讀者參考。 本研究目前使用的是單純酒駕判決(刑法§185-3條第1項第1款),因此不包含其他致人於傷、致人於死,或吸毒駕車。 因其運算方法與數據,本研究亦有研究限制,詳情可參閱後附學術論文,AI模型運算結果僅供學術討論。如有指教、回饋或合作需求,請洽:hlshao2@gmail.com。

使用方法:
一、請於下列框框中輸入「酒駕相關情狀」的任意文字,可以是虛構的或真實的,例如「某某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車上路。」
二、按下「計算」,得到人工智慧所預估之數值。
三、使用者可以加入任意資訊。如「經查為累犯」等等,觀察其異同。
四、在下面部分,本網頁隨機提供了一些以往判決中的案例與「事實情狀」,以及其實際判案結果,提供參考。

後記: 「酒駕」案件是台灣重要的社會議題之一,也是法律實踐與社會意識的重要接點。 尤其是發生酒駕重大傷亡事件之際,更是會有很多的社會辯論以及修法呼聲。研究室成員期望能提供此議題的實證研究,同時關心社會。(2021.12)

量刑估計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上格輸入情狀: 某某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車上路。經查為累犯。

模型展示說明影片

相關學術論文1: 邵軒磊,2021/5, 人工智慧與酒駕刑度估計──深度學習卷積神經網路量刑模型之實踐, 月旦法學雜誌。
相關學術論文2: 黃詩淳、邵軒磊,2020/3, 以人工智慧讀取親權酌定裁判文本--自然語言與文字探勘之實踐,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相關學術論文3: 黃詩淳、邵軒磊,2017/11,運用機器學習預測法院裁判: 法資訊學之實踐, 月旦法學雜誌。

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陳允長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於民國107年9月15日23時56分稍前某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行經高雄市楠梓區後昌路與宏毅一路口前時為警攔查,並於同日23時56分許,經警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7毫克。二、上述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一)被告陳允長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二)酒精濃度檢測單。...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院認定被告吳添州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第1行關於「吳添洲」之記載,應更正為「吳添州」,並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為證據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前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駕車對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及財產具有高度之危險性,竟在飲用酒類後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8毫克,已超出每公升0.25毫克之標準值之情形下,仍駕駛自小貨車在道路上行駛,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微,殊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未肇事傷人,復參酌其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除犯罪事實及證據應更正及補充如下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一)犯罪事實欄一第1 至4 行前科部分應更正記載為「謝明璋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07 年東交簡字第11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10月14日執行完畢」。(二)犯罪事實欄一第6 行記載「仍於107 年11月10日23時許」應補充記載為「仍於107 年11月10日23時許至翌日(11日)0時許」。(三)犯罪事實欄一第8 至9 行所載「途經臺東縣臺東市更生路與同路886 巷口處時為警攔查」應補充記載為「途經臺東縣○○市○○路000 巷00○0 號前為警攔查」。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曾有前開事實及理由欄一(一)所載,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犯罪科刑及刑之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 至7 頁),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禁止駕車業經政府、大眾傳播媒體宣導多時,被告猶置若罔聞,漠視公眾道路交通往來之安全,且被告前於民國101 、105 、107 年間,業有三次酒醉駕駛之犯行(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均經處以罪刑,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佐,素行已非良善,竟再犯本罪,遵守法治觀念顯屬薄弱,而經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9毫克,逾越法定標準每公升0.25毫克甚多,違反交通義務情節非輕,所為甚有可責;惟念被告犯後自始坦承犯行,態度堪可,復衡被告係於107 年11月10日23時許至翌日(11日)0 時許在家中飲酒,飲畢經睡眠休息後,於同年月11日17時許始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且為警查獲前未生有何交通肇事之具體損害;兼衡其自述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職業為廚師,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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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軒磊, Hsuan-lei SHAO

Project Director, Corresponding Author
hlshao2@gmail.com
Associate Professor, DEAS, NT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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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植荃, Chih-chuan FAN

Project Assistant, IT Engin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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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子潁, Tzu-ying YANG

Project Assistant, IT Engin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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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詩淳, Sieh-Chuen Huang

Project Collabrator, Co-Author
schhuang@ntu.edu.tw
Professor, College of Law, NTU
Director of Lab. of Legal Analitics, N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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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成員, The Cat

Lab Memb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