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隨機抽出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曾耀湖於民國107年10月7日晚上8時30分許,在屏東縣竹田鄉龍門路某檳榔攤內飲用啤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猶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晚上9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晚上9時5分許,行經屏東縣竹田鄉龍門路與光明路口,因闖越紅燈,為警攔查,發現其散發酒味,並於同日晚上9時24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0毫克,而查悉上情。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耀湖(下稱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西勢派出所警員職務報告、駕駛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方財利於民國107年5月31日12時許至同月日14時許,在嘉義縣阿里山鄉○○村之某處飲用酒類後,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情形,竟仍基於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意,飲酒後駕駛未懸掛車牌之自用小客貨車(原車牌號碼0000-00號,業經註銷)上路,嗣於同日15時15分許,行經嘉義縣○○鄉○○村○○000號前,為警攔查,並於同日15時34分對方財利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5毫克而查獲上情。二、上揭...
真實量刑數值: 6月以上
判決記載: 事實一、周榮翔前於民國103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交簡字第281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104 年5 月7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於105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交簡字第1416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5 年11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猶不知悔改,於107 年1 月26日下午某時許起至同年月27日凌晨0時10分許止,在宜蘭縣礁溪鄉某友人住處飲酒後,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107 年1月27日凌晨0 時30分許,行經宜蘭縣○○鄉○○路00○0 號時,不慎自撞路邊民宅樓柱而受傷,經送醫救治後為警查獲,並於同日凌晨2 時40分許,在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25毫克,始悉上情。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一、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 條第1 項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如下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他不得做為證據之法定事由,揆諸前揭說明,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二、前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