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慧酒駕量刑估計系統

AI DUI Sentencing Estimate System

本網頁展示台灣大學法律資料分析研究室與台灣師範大學數位人文研究室之研究成果。 研究室使用司法院所公開釋出的判決書作為訓練資料,運用自然語言處理+深度學習技術建立人工智慧模型,針對酒駕案件(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 DUI)預測可能的判決結果,提供讀者參考。 本研究目前使用的是單純酒駕判決(刑法§185-3條第1項第1款),因此不包含其他致人於傷、致人於死,或吸毒駕車。 因其運算方法與數據,本研究亦有研究限制,詳情可參閱後附學術論文,AI模型運算結果僅供學術討論。如有指教、回饋或合作需求,請洽:hlshao2@gmail.com。

使用方法:
一、請於下列框框中輸入「酒駕相關情狀」的任意文字,可以是虛構的或真實的,例如「某某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車上路。」
二、按下「計算」,得到人工智慧所預估之數值。
三、使用者可以加入任意資訊。如「經查為累犯」等等,觀察其異同。
四、在下面部分,本網頁隨機提供了一些以往判決中的案例與「事實情狀」,以及其實際判案結果,提供參考。

後記: 「酒駕」案件是台灣重要的社會議題之一,也是法律實踐與社會意識的重要接點。 尤其是發生酒駕重大傷亡事件之際,更是會有很多的社會辯論以及修法呼聲。研究室成員期望能提供此議題的實證研究,同時關心社會。(2021.12)

量刑估計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上格輸入情狀: 某某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車上路。經查為累犯。

模型展示說明影片

相關學術論文1: 邵軒磊,2021/5, 人工智慧與酒駕刑度估計──深度學習卷積神經網路量刑模型之實踐, 月旦法學雜誌。
相關學術論文2: 黃詩淳、邵軒磊,2020/3, 以人工智慧讀取親權酌定裁判文本--自然語言與文字探勘之實踐,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相關學術論文3: 黃詩淳、邵軒磊,2017/11,運用機器學習預測法院裁判: 法資訊學之實踐, 月旦法學雜誌。

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犯罪事實:(一)李念純前於民國102 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1060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102 年9 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猶不知悔改,於107 年1 月25日晚間8 時許起至11時許止,在宜蘭縣羅東鎮國華國中附近某友人住處飲酒後,仍於107 年1 月26日上午7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上午7 時30分許,行經宜蘭縣○○鎮○○路0 段000 ○0 號時,不慎與張賜聰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發生碰撞,為警到場處理而查獲,並於同日上午7 時55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9毫克,始悉上情。(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二、證據:(一)被告李念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二)證人張賜聰於警詢中之證述。(三)呼氣酒精濃度檢測單1 份。(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各1 份。(五)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1張。...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犯罪事實:林德華前於民國104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原交簡字第14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復於104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原桃交簡字第29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案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35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05 年10月14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107 年3 月16日晚間8 時許至同日晚間9 時30分許止,在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某小吃店內,飲用啤酒不詳數量後,竟基於公共危險之犯意,旋自上處騎乘車號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9 時50分許,行經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與榮興路交岔路口為警攔檢,經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5毫克,始悉上情。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二、證據名稱:(一)被告林德華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 列「2 月確定,於103 年12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應更正為「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 萬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104 年5 月1 日執行完畢」、第10列「所有」等字刪除,及證據部分補充「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醫院107 年9 月5 日診斷證明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被告酒後駕車發生車禍後,經抽血檢測結果,測得其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為251.5mg/dl,換算高達0.2515%而顯逾0.05%之法定標準,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項第1 款後段之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且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前案之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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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軒磊, Hsuan-lei SHAO

Project Director, Corresponding Author
hlshao2@gmail.com
Associate Professor, DEAS, NT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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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植荃, Chih-chuan FAN

Project Assistant, IT Engin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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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子潁, Tzu-ying YANG

Project Assistant, IT Engin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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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詩淳, Sieh-Chuen Huang

Project Collabrator, Co-Author
schhuang@ntu.edu.tw
Professor, College of Law, NTU
Director of Lab. of Legal Analitics, N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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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成員, The Cat

Lab Memb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