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隨機抽出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鄭富旺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14時30分許,在高雄市楠梓區藍昌路與藍田路口某工地飲用啤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時,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於同日17時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7時18分許,行經高雄市楠梓區援港路旁防汛道路與中正路口前時,因行車忽快忽慢而為警攔查,並於同日17時28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1毫克。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富旺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交通分隊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HOANGMANHHUNG於民國106年12月16日晚間10時許,在屏東縣鹽埔鄉某址友人住處內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晚間11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11時45分許,行經屏東縣鹽埔鄉維新路段時,因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為警攔查,發現其散發酒味,經警於同日晚間11時56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7毫克,而查悉上情。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HOANGMANHHUNG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新圍派出所警員調查報告、屏東縣警察局里港分局新圍派出所酒精測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犯罪事實:孫惠娟於民國107年5月27日晚間9時許起至翌(28)日凌晨2時許止,在花蓮縣花蓮市富安路上之鑫夜夜店飲用啤酒後,未待體內酒精成分消退,旋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迄於107年5月28日凌晨2時10分許,行經同市富安路與中山路交岔路口時,因夜間行車未開啟大燈,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酒味濃厚,經警在現場等待逾15分鐘後,於同日凌晨2時27分許,當場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數值為每公升0.40毫克,而悉上情。案經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報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一)被告孫惠娟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二)員警偵查報告書、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實施酒測民眾權益告知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及花蓮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