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慧酒駕量刑估計系統

AI DUI Sentencing Estimate System

本網頁展示台灣大學法律資料分析研究室與台灣師範大學數位人文研究室之研究成果。 研究室使用司法院所公開釋出的判決書作為訓練資料,運用自然語言處理+深度學習技術建立人工智慧模型,針對酒駕案件(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 DUI)預測可能的判決結果,提供讀者參考。 本研究目前使用的是單純酒駕判決(刑法§185-3條第1項第1款),因此不包含其他致人於傷、致人於死,或吸毒駕車。 因其運算方法與數據,本研究亦有研究限制,詳情可參閱後附學術論文,AI模型運算結果僅供學術討論。如有指教、回饋或合作需求,請洽:hlshao2@gmail.com。

使用方法:
一、請於下列框框中輸入「酒駕相關情狀」的任意文字,可以是虛構的或真實的,例如「某某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車上路。」
二、按下「計算」,得到人工智慧所預估之數值。
三、使用者可以加入任意資訊。如「經查為累犯」等等,觀察其異同。
四、在下面部分,本網頁隨機提供了一些以往判決中的案例與「事實情狀」,以及其實際判案結果,提供參考。

後記: 「酒駕」案件是台灣重要的社會議題之一,也是法律實踐與社會意識的重要接點。 尤其是發生酒駕重大傷亡事件之際,更是會有很多的社會辯論以及修法呼聲。研究室成員期望能提供此議題的實證研究,同時關心社會。(2021.12)

量刑估計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上格輸入情狀: 某某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車上路。經查為累犯。

模型展示說明影片

相關學術論文1: 邵軒磊,2021/5, 人工智慧與酒駕刑度估計──深度學習卷積神經網路量刑模型之實踐, 月旦法學雜誌。
相關學術論文2: 黃詩淳、邵軒磊,2020/3, 以人工智慧讀取親權酌定裁判文本--自然語言與文字探勘之實踐,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相關學術論文3: 黃詩淳、邵軒磊,2017/11,運用機器學習預測法院裁判: 法資訊學之實踐, 月旦法學雜誌。

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本院審酌被告於服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97毫克,仍貿然騎乘重型機車上路,除危及己身安危,亦罔顧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並不慎自摔倒地,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態度尚可,兼衡其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書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 107年6 月4 日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 107年6 月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一、葉彥德於民國107年5月6日晚上6時許至11時許止,在位於臺北市萬華區和平西路三段、梧州街口交叉路口附近之酒店內飲用高粱酒約3分之1瓶結束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翌同年月7日上午5時28分許前某時許,自上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年月7日上午5時28分許,行經臺北市○○區○○街000號前時為警攔檢,並於同年月7日上午5時38分許對葉彥德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3毫克,始悉上情。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理由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彥德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復有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列印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駕駛人駕籍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件附卷可稽,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本院審酌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業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介紹傳達各界週知多年,則被告明知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因注意與反應能力降低,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具有高度危險性,仍漠視自己安危外,尤枉顧公眾道路通行之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73毫克之狀態下,執意駕駛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危及道路交通安全,漠視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應予非難,兼衡其自稱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現職為公務人員之生活狀況,暨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龔信禮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上午9至10時許間,在屏東縣里港鄉里中路某處之小吃部飲用保力達藥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猶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下午3時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3時35分許,行經屏東縣里港鄉里港大橋北端台3線416.4公里處時,因酒後駕駛操控力降低,不慎撞擊前方停等紅燈,由邵淑芬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2人均倒地受傷(涉犯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於同日下午5時4分許對其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結果呈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始悉上情。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里港小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各1份、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3紙、現場照片18張及車號查詢機車車籍查詢結果畫面2份等在卷可查,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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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軒磊, Hsuan-lei SHAO

Project Director, Corresponding Author
hlshao2@gmail.com
Associate Professor, DEAS, NT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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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植荃, Chih-chuan FAN

Project Assistant, IT Engin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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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子潁, Tzu-ying YANG

Project Assistant, IT Engin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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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詩淳, Sieh-Chuen Huang

Project Collabrator, Co-Author
schhuang@ntu.edu.tw
Professor, College of Law, NTU
Director of Lab. of Legal Analitics, N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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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成員, The Cat

Lab Memb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