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隨機抽出
真實量刑數值: 6月以上
判決記載: 事實:1.行為人:陳光榮。2.時間:民國106 年11月14 日凌晨1 時25分許。3.地點:新北市淡水區中山路、文化路交叉路口。4.行為: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酒後駕駛AKU-6570號自小客貨車上路,為警查獲後經測試其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結果,為每公升1.03毫克。二、證據名稱:1.被告在本院審理時之自白。2.酒精測定紀錄表、酒後時間確認單(偵查卷第11頁、第12頁)。...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號查詢機車車籍結果」外,其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規定引用之(如附件)。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歷來政府廣加宣傳酒駕行為應予嚴懲之高度共識,被告對於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竟無視於此,仍執意於飲用酒類後,為圖一己之便,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忽視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且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速偵字第1006號為緩起訴處分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憑,猶未記取教訓再為本件犯行,所為實不足採,惟念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另參酌其本件犯罪動機、手段、情節及幸未造成實害之危害程度,再衡及其自陳家境勉持之經濟狀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參警卷第1 頁受詢問人資料) 等上開被告之個人具體行為人責任基礎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沈彥良於民國107 年5 月3 日上午10時許至同日下午1 時許止,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7 樓之居所內飲用威士忌後,猶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下午1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自上址出發,行駛於道路上。嗣於同日下午10時55分許,行經臺北市萬華區萬板大橋往臺北方向汽車道處為警攔停盤檢,並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4毫克,始悉上情。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沈彥良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見偵字卷第5 、22頁及背面),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酒精測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15至17頁),是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應堪採信。是以,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