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隨機抽出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曾煥寰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二)爰審酌被告前無任何刑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本次於服用酒類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31毫克之情形下,貿然騎乘重型機車上路,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3月,6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聲請書)。二、核被告呂崑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罪。爰審酌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413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竟於本件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再度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肇事經警對之實施酒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為每公升1.15毫克之犯罪情節,輕忽公眾交通安全而酒後酒精濃度超過標準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兼衡其犯後態度、品行、智識程度(自陳高中肄業)與生活狀況(自陳從事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蔡忠峰於民國107 年3 月13日晚間7 時30分許前某時,在嘉義縣○○鎮○○里00鄰○○街00號住家內飲用酒類,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情形,竟仍基於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車牌號碼000 -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並於同日晚間7 時30分許,行經嘉義縣布袋鎮後寮路海港大道路口,為警攔查,於該日晚間7 時39分許對之實施酒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80毫克,始悉上情。案經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忠峰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號查詢機車車籍各1 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