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案例
請點選「隨機抽出」,本欄位將提供三則過往的酒駕案例,提供刑度與事實之對照,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之公開判決書。
隨機抽出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欄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服用酒類,對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如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詎漠視自身安危,並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60毫克,逾法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標準之情形下,仍騎乘重型機車於道路,危害交通安全,兼衡其無前科,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1月,2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8 行「並對劉正雄實施酒精濃度測試」補充為「並於同日18時43分許對劉正雄實施酒精濃度測試」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於服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0毫克,仍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除危及己身安危,亦罔顧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並不慎擦撞蔡有世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態度尚佳,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真實量刑數值: 大於2月,3月以下
判決記載: 事實及理由一、洪武雄於民國107 年1 月4 日下午5 時至同日晚上6 時許間,在臺中市西屯區西林巷內某友人工廠內飲用威士忌後,不顧飲用酒類後,其注意力及操控力可能因體內殘留酒精作用影響而降低,而基於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相當程度,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故意,於飲酒後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上路。嗣於同日晚上6 時18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 段0000號前時,不慎與李佳航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無人受傷),經警據報到場處理,發現洪武雄散發酒味,並依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於同日晚上7 時1 分許,對洪武雄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80毫克,始查悉上情。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二、本案事證:(一)被告洪武雄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二)證人吳佳航於警詢時之證述。(三)職務報告、酒精濃度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07 年1 月4 日第GN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